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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郵務送達僅由申請人所屬大樓管理委員會蓋章而未經管理員簽章者應洽郵局補正
要旨
郵務送達僅由申請人所屬大樓管理委員會蓋章而未經管理員簽章者應洽郵局補正
函釋全文
關於對送達復查申請人(異議人)或訴願人之文書採用郵務送達者,如僅由行政救濟人所屬大樓管理委員會於送達證書上蓋章,而未經管理員簽名或蓋章,應及時洽請郵局補正後,再將送達證書附卷;並請於以掛號郵件郵寄處分文書時,應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背面加註足以表示處分文書之字樣,以利郵務人員比照送達訴願文書注意事項辦理。(財政部關稅總局85/05/08台總局評第851038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