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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免稅進口之貨物發現損壞或不符之處理原則
要旨
免稅進口之貨物發現損壞或不符之處理原則
函釋全文
主旨:免徵關稅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由國外廠商賠償或掉換進口之貨物,未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編者註:已納入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自海關通知核准之日(編者註:現行規定為核准之翌日)起六個月內辦理掉換報運進口者,是否應補徵關稅一案,核復如說明二。說明:二、免徵關稅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由國外廠商賠償或掉換進口之貨物,應否課徵關稅,可比照關稅法第二十九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辦理。(財政部70/07/24台財關第187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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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