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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鮮龍眼經檢疫不合格得否適用由國外廠商賠償或掉換免徵關稅釋疑
要旨
進口鮮龍眼經檢疫不合格得否適用由國外廠商賠償或掉換免徵關稅釋疑
函釋全文
關於廠商報運自泰國進口鮮龍眼,持憑動植物檢疫物品通關臨時憑證放行後,嗣經檢疫不合格,得否適用關稅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以來貨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由國外廠商賠償或掉換免徵關稅乙案,係屬買賣雙方所訂合約之認定問題,如買賣雙方原訂合約之品質條件包括必須符合進口國之動植物檢疫規定,自有關稅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本案仍請本於職權辦理。(財政部91/11/04台財關第091006398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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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