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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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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納稅義務人不服前條復查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2. 2.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退還稅款者,海關應於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予以退還;並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翌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3. 3.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補繳稅款者,海關應於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原應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47條規定不服復查決定可提訴願與行政訴訟,救濟確定後退稅或補稅均須按日加計利息一併處理。

Q · 關稅被多課,繳了還能要回來嗎?

能,依關稅法47條可救濟,贏了海關連本帶利退

依關稅法第47條,納稅義務人不服海關復查決定,可向財政部提訴願,再不服可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一旦救濟確定應退稅款,海關須於確定翌日起十日內退還,並從繳款翌日起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不需另行申請;反之確定應補稅者,補繳稅款同樣自原應繳期限翌日起按日加計利息徵收。

深度解讀

進口一批貨,海關認定的稅額比你算的高,你不服。多數人會想:先繳了再說,反正跟公家機關吵也吵不贏。但這條告訴你兩件你可能不知道的事。第一,海關的復查決定不是終點,你還能往上打訴願、再不行打行政訴訟,這是一道完整的救濟階梯。第二,也是關鍵:如果你最後贏了,海關退稅給你的時候,要從你當初繳錢的隔天起,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一天一天加計利息一起退,這筆利息不用你開口要,是法律強制海關附上的。但這條是雙面刃:如果你打輸了要補稅,補繳的稅一樣會被加計利息向你徵收。所以決定要不要爭,得先算一筆帳。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9 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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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第 47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服前條復查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退還稅款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