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關稅法第47條規定不服復查決定可提訴願與行政訴訟,救濟確定後退稅或補稅均須按日加計利息一併處理。
Q · 關稅被多課,繳了還能要回來嗎?
能,依關稅法47條可救濟,贏了海關連本帶利退
依關稅法第47條,納稅義務人不服海關復查決定,可向財政部提訴願,再不服可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一旦救濟確定應退稅款,海關須於確定翌日起十日內退還,並從繳款翌日起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不需另行申請;反之確定應補稅者,補繳稅款同樣自原應繳期限翌日起按日加計利息徵收。
進口一批貨,海關認定的稅額比你算的高,你不服。多數人會想:先繳了再說,反正跟公家機關吵也吵不贏。但這條告訴你兩件你可能不知道的事。第一,海關的復查決定不是終點,你還能往上打訴願、再不行打行政訴訟,這是一道完整的救濟階梯。第二,也是關鍵:如果你最後贏了,海關退稅給你的時候,要從你當初繳錢的隔天起,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一天一天加計利息一起退,這筆利息不用你開口要,是法律強制海關附上的。但這條是雙面刃:如果你打輸了要補稅,補繳的稅一樣會被加計利息向你徵收。所以決定要不要爭,得先算一筆帳。
關稅法第47條為關稅行政救濟與退補稅利息規範: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者,得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經救濟確定應退或應補稅款時,海關須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連同稅款一併退還或徵收,使爭訟期間的金錢時間價值雙向對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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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而且關稅有一套完整的救濟階梯。先向海關申請復查(第46條),不服復查決定可向財政部提訴願,再不服就打行政訴訟,每往上一關審查的機關越中立。很多人卡在復查被駁回就放棄,但訴願和行政法院的翻盤率比海關自己的復查高得多,別在第一關就認輸。
會自動給,不用你開口。依本條第二項,海關退稅時必須從你繳稅的隔天起,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起退。海關偶爾會漏算或算短利息的起訖日,拿到退稅時一定要自己核對起算日是繳款隔天、截止日是開出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那天,算錯可以要求更正。
關稅核定不服的三道救濟:復查由海關自審、訴願由財政部審、行政訴訟由法院審,越往上越中立。
救濟確定應退稅時,海關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自繳款翌日按日加計、與本金一併退還的法定利息。
復查向原處分海關提出(自審),訴願向上級財政部提出(外部審查),訴願是復查不服後的下一關。
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走完且不再爭執或判決確定,海關須據此於10日內退稅或發補繳通知。
先申請復查 → 不服30日內提訴願 → 駁回2個月內提行政訴訟,全程保留繳稅與決定文件。
退稅額 × 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 ÷ 365 × 繳款翌日至填發退還書之日數。
撤銷訴訟徵裁判費(每件固定額),是否委任律師視案情,關稅案多涉完稅價格鑑定。
提出交易發票、契約、付款證明、同類貨物完稅價格資料,必要時聲請鑑定推翻海關核價。
47條是關稅退補稅利息的特別規定,稽徵法38條是各稅目退補稅利息的普通規定,關稅優先適用47條。
不行,復查是訴願的法定前置,未經復查不得逕提訴願,程序跳關會被駁回。
| feature | 復查 | 訴願 | 行政訴訟 |
|---|---|---|---|
| 受理機關 | 海關(原處分機關) | 財政部 | 高等行政法院 |
| 提起期限 | 稅款繳納證送達翌日起一定期間 | 復查決定送達翌日起30日 | 訴願決定送達翌日起2個月 |
| 審查中立性 | 最低(原機關自審) | 中 | 最高(法院) |
| 確定後利息 | 確定即依本條加計 | 確定即依本條加計 | 確定即依本條加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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