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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復運進出口免稅物品授權由海關審核逕處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10 月 21 日

要旨

復運進出口免稅物品授權由海關審核逕處

函釋全文

廠商依據關稅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申請復運進出口免稅案件,除條文內所列舉物品項目外,其他曾由本部專案核准免稅案件清表內之物品項目,授權由海關審核逕處。(財政部91/10/21台財關第09105506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復運進出口免稅物品授權由海關審核逕處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10 月 21 日發布,要旨:復運進出口免稅物品授權由海關審核逕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