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復運進出口免稅物品授權由海關審核逕處
要旨
復運進出口免稅物品授權由海關審核逕處
函釋全文
廠商依據關稅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申請復運進出口免稅案件,除條文內所列舉物品項目外,其他曾由本部專案核准免稅案件清表內之物品項目,授權由海關審核逕處。(財政部91/10/21台財關第09105506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稅款之優待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復運進出口免稅物品授權由海關審核逕處
廠商依據關稅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申請復運進出口免稅案件,除條文內所列舉物品項目外,其他曾由本部專案核准免稅案件清表內之物品項目,授權由海關審核逕處。(財政部91/10/21台財關第0910550640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稅款之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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