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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新聞局押稅進口外國影片且保證展畢後復運出口得予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2 年 07 月 21 日

要旨

新聞局押稅進口外國影片且保證展畢後復運出口得予免稅

函釋全文

行政院新聞局為配合「中華民國電影年」舉辦「世界電影資料館瑰寶大展」,委由國家電影資料館洽借德、法、荷、日、美、印度等國電影資料館珍藏之影片二十三部,擬押稅進口一案,同意由該局保證於展畢後(編者註:現行規定為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復運出口,並依關稅法第三十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四十七條)規定免徵關稅。(財政部82/07/21台財關第82032296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新聞局押稅進口外國影片且保證展畢後復運出口得予免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2 年 07 月 21 日發布,要旨:新聞局押稅進口外國影片且保證展畢後復運出口得予免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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