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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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欠繳應繳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者,海關得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相當於應繳金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之登記。
- 2.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相當於應繳金額部分,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 3.前項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之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4.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至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於關稅之徵收準用之。
- 5.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已確定之應納關稅、依本法與海關緝私條例所處罰鍰及由海關代徵之應納稅捐,屆法定繳納期限而未繳納者,其所欠金額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在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該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或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出國。
- 6.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國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 7.海關未執行第一項前段或第二項規定者,財政部不得依第五項規定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國。但經查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者,不在此限。
- 8.限制出國之期間,自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國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 9.納稅義務人、受處分人或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經限制出國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解除其出國限制: 一、限制出國已逾前項所定期間。 二、已繳清限制出國時之欠稅及罰鍰,或向海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 三、經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未達第五項所定之金額。 四、依本法限制出國時之欠稅及罰鍰,已逾法定徵收期間。 五、欠繳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 六、欠繳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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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48條給海關三層欠稅保全工具:禁止財產移轉、免擔保假扣押、達門檻限制負責人出國,最長五年。
Q · 公司欠關稅,負責人會被限制出國嗎?
會。達門檻時可限制負責人出國
依關稅法第48條第5項,欠稅人為法人時,被限制出國的是其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本人。門檻為已確定欠繳個人達100萬元、法人達200萬元(行政救濟確定前提高為個人150萬、法人300萬)。但第7項要求海關須先執行財產保全,未先保全原則上不得限制出國,限制期間最長5年。
深度解讀
你公司欠了一筆關稅,心裡盤算最壞就是補繳加罰款。某天你要飛去談一筆訂單,在機場海關櫃檯被攔下:禁止出境。攔的不是公司,是你這個負責人本人。這就是關稅法第48條真正的牙齒。它給海關三層武器:第一層,通知地政、監理機關把你名下的房子車子「凍住」,不能過戶不能設定抵押;第二層,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你的財產,而且免提擔保金;第三層,欠到一定金額就函請移民署限制你出國,最長五年。公司是法人,但被扣在國內走不了的,是背後的個人。看懂這條的人知道:欠稅的戰場不在金額,在於海關有沒有照程序一步步走,以及你有沒有在對的時點提出擔保。(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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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罰鍰名詞
- 追繳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扣押名詞
- 擔保名詞
- 送達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第二百四十二條至第二百四十四條條文
- 徵收名詞
- 海關緝私條例法規
- 法人名詞
- 獨資商號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行政救濟程序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經查名詞
- 破產法法規
- 和解名詞
- 破產程序名詞
- 民法 第 242 條條文
- 民法 第 243 條條文
- 民法 第 24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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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