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關稅法第48條給海關三層欠稅保全工具:禁止財產移轉、免擔保假扣押、達門檻限制負責人出國,最長五年。
Q · 公司欠關稅,負責人會被限制出國嗎?
會。達門檻時可限制負責人出國
依關稅法第48條第5項,欠稅人為法人時,被限制出國的是其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本人。門檻為已確定欠繳個人達100萬元、法人達200萬元(行政救濟確定前提高為個人150萬、法人300萬)。但第7項要求海關須先執行財產保全,未先保全原則上不得限制出國,限制期間最長5年。
你公司欠了一筆關稅,心裡盤算最壞就是補繳加罰款。某天你要飛去談一筆訂單,在機場海關櫃檯被攔下:禁止出境。攔的不是公司,是你這個負責人本人。這就是關稅法第48條真正的牙齒。它給海關三層武器:第一層,通知地政、監理機關把你名下的房子車子「凍住」,不能過戶不能設定抵押;第二層,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你的財產,而且免提擔保金;第三層,欠到一定金額就函請移民署限制你出國,最長五年。公司是法人,但被扣在國內走不了的,是背後的個人。看懂這條的人知道:欠稅的戰場不在金額,在於海關有沒有照程序一步步走,以及你有沒有在對的時點提出擔保。(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關稅法第48條為海關欠稅保全的總則性規範,賦予海關三層工具:通知有關機關禁止欠稅人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且免提擔保、以及達一定金額時函請移民署限制出國,並設有先財產後人身的順序要件、五年期間上限與六款法定解除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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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第48條第5項規定,欠稅人是法人、合夥、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時,被限制出國的是它的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公司本身不會搭飛機,法律就把限制落在實際掌控它的自然人身上。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只是掛名負責人、實際未參與經營,仍可能被限制,務必在限制前就釐清誰才是真正的管理人,並保全自己未經手欠稅決策的證據。
不是。第48條第9項列了六款解除事由,繳清只是第2款的一半。向海關提供欠稅及罰鍰的相當擔保同樣能解除;此外限制已逾5年、救濟確定後金額未達門檻、欠稅已逾法定徵收期間、公司解散清算無賸餘財產、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都是法定解除事由。內行人提示:提供擔保通常比湊現金繳清更快、更省週轉,是被忽略的捷徑。
原則上不可以。第48條第7項規定,海關若未執行第一項的禁止移轉或第二項的假扣押等保全,財政部就不得函請限制出國;但查明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者除外。內行人提示:訴願時別只哭窮,先攻擊程序,要求海關舉證它有依序執行保全,程序瑕疵往往比實體爭執更容易翻盤。
海關欠稅保全的核心條文,給海關財產凍結、免擔保假扣押、限制出國三層工具。
救濟確定後個人100萬、法人200萬;救濟確定前提高為個人150萬、法人300萬。
一般民事假扣押聲請人要提三分之一擔保,海關依第48條第2項完全豁免,是公權力保全特權。
欠稅人為法人時,限制對象是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本人,不是公司。
繳清、提供相當擔保、逾徵收期間、解散清算無賸餘財產、破產分配完結等六款任一成立即應解除。
把已確定的關稅、海關緝私條例罰鍰、代徵稅捐單計或合計,對照身分與救濟階段的門檻。
相當於欠稅及罰鍰金額之擔保,可同時阻斷假扣押並構成解除限制事由。
調閱海關有無執行第1項禁止移轉或第2項假扣押紀錄,未先保全可依第7項主張限制違法。
關稅法48條管海關欠稅,稅捐稽徵法24條管內地稅欠稅,兩者為平行特別規定。
| 情境 | 限制出國門檻 |
|---|---|
| 個人欠稅(救濟確定後) | 100萬元以上 |
| 法人欠稅(救濟確定後) | 200萬元以上 |
| 個人欠稅(行政救濟確定前) | 150萬元以上 |
| 法人欠稅(行政救濟確定前) | 300萬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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