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救濟未確定前限制欠稅人出國因已逾5年予以解除不應因同一案件部分確定後再次限制其出國
要旨
行政救濟未確定前限制欠稅人出國因已逾5年予以解除不應因同一案件部分確定後再次限制其出國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所為之限制出國處分,因逾5年予以解除,得否因同一案件部分確定之欠繳金額,仍達關稅法第48條第5項之限制出國標準,再次限制當事人出國一案。說明:二、關稅法第48條第8項及第9項第1款既已明定限制欠稅人出國之期限不得逾5年,如逾該規定期限者,應解除出國限制。則同一欠稅案件之欠稅金額不論是符合行政救濟尚未確定前或確定後之限制出國標準,而限制欠稅人出國,其限制出國期限合計不得逾5年。據此,本案因同一案件於行政救濟未確定前已依法限制欠稅人出國且已逾5年,依第48條第8項規定,不應於行政救濟確定後再依同條第5項前段為限制出國之處分。(財政部101/09/05台財關字第101006294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