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49 條
- 1.下列各款進口貨物,免稅: 一、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 二、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與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機關及人員,進口之公用或自用物品。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給予同樣待遇者為限。 三、外交機關進口之外交郵袋、政府派駐國外機構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 四、軍事機關、部隊進口之軍用武器、裝備、車輛、艦艇、航空器與其附屬品,及專供軍用之物資。 五、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公益、慈善團體進口或受贈之救濟物資。 六、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質,進口用於教育、研究或實驗之必需品與參加國際比賽之體育團體訓練及比賽用之必需體育器材。但以成品為限。 七、外國政府或機關、團體贈送之勳章、徽章及其類似之獎品。 八、公私文件及其類似物品。 九、廣告品及貨樣,無商業價值或其價值在限額以下者。 十、中華民國漁船在海外捕獲之水產品;或經政府核准由中華民國人民前往國外投資國外公司,以其所屬原為中華民國漁船在海外捕獲之水產品運回數量合於財政部規定者。 十一、經撈獲之沈沒船舶、航空器及其器材。 十二、經營貿易屆滿二年之中華民國船舶,因逾齡或其他原因,核准解體者。但不屬船身固定設備之各種船用物品、工具、備用之外貨、存煤、存油等,不包括在內。 十三、經營國際貿易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專用之燃料、物料。但外國籍者,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給予同樣待遇者為限。 十四、旅客攜帶之自用行李、物品。 十五、進口之郵包物品數量零星在限額以下者。 十六、政府機關自行進口或受贈防疫用之藥品或醫療器材。 十七、政府機關為緊急救難自行進口或受贈之器材與物品及外國救難隊人員為緊急救難攜帶進口之裝備、器材、救難動物與用品。 十八、中華民國籍船員在國內設有戶籍者,自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之自用行李物品。 十九、政府機關為舉辦國際體育比賽自行進口或受贈之比賽用必需體育器材或用品。
- 2.前項貨物以外之進口貨物,其同批完稅價格合併計算在財政部公告之限額以下者,免稅。但進口次數頻繁或經財政部公告之特定貨物,不適用之。
- 3.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四款、第十五款與第十八款所定之免稅範圍、品目、數量、限額、通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前項但書進口次數頻繁之認定,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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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49 條列舉總統用品、外交、軍用、救濟、教育研究等十九款進口免稅貨物,並對限額內小額進口免稅,但進口次數頻繁者不適用。
Q · 我海淘都壓在 2,000 元以下,真的都免稅嗎?
依關稅法第 49 條第二項,同批完稅價格在財政部公告限額(目前約 2,000 元)以下免稅,但但書明定「進口次數頻繁」不適用。財政部把頻繁定義為半年內進口逾 6 次,第 7 次起海關可全額課稅。海關看的是進口「次數」而非單次「價格」,拆單壓價在頻繁進口面前無效。
白話解讀
關稅法把進口免稅的大門開了十九道,但真正跟你有關的只有兩三道,而最容易被誤會的,是這條最後藏的那句話。一批進口貨完稅價格在財政部公告的限額(目前約 2,000 元)以下免稅,聽起來像海淘族的天堂。但同一句話後面接了一個但書:進口次數頻繁就不適用,財政部把「頻繁」定義成半年內超過 6 次。也就是說,你拆單、壓低單價、每次都壓在 2,000 元以下的操作,前 6 次有效,第 7 次開始海關有權對你全額課稅。很多做小型代購的人不知道這條,被追補稅加滯納金才發現自己一直走在灰色地帶。免稅不是權利,是有條件的優惠。(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法律定性
關稅法第 49 條為進口關稅的免徵例外規範,第一項列舉十九款基於政策(外交對等、軍事、救濟、教育研究)或行政成本(小額郵包、貨樣)考量的免稅貨物;第二項則對同批完稅價格在公告限額以下的一般小額進口給予免稅,並以「進口次數頻繁」但書收口,防止拆單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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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每次海淘都控制在 2,000 元以下,真的都不用繳稅嗎?▾
不一定。關稅法第49條最後那段確實讓完稅價格在限額(目前約 2,000 元)以下免稅,但同一段但書寫了「進口次數頻繁」不適用,財政部把頻繁定義為半年內進口超過 6 次,第 7 次起海關可以全額課稅。海關看的是你的進口「次數」而不是「單價」,拆單壓價在頻繁進口面前沒用,反而留下規避痕跡。實際限額以現行法為準。
Q2出國買東西帶回來,多少額度內免稅?▾
關稅法第49條第十四款給旅客自用行李、物品免稅,但有金額和數量上限,細節在財政部訂的「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裡,超過免稅額的部分要走紅線檯申報補稅。菸酒有獨立的數量限制,跟一般免稅額分開算,很多人栽在多帶兩條菸卻以為還在總額度內。
Q3別人從國外寄禮物給我,是禮物應該不用繳稅吧?▾
禮物的身分不會自動免稅。郵包看的是完稅價格有沒有在限額以下(第49條第十五款),不是看它是買賣還是贈與,超過限額就要課稅。海關會以申報價值或市場行情核估價格,寄件人在包裹上低報價值幫你省稅,被查到核實補稅的是收件的你,不是寄的人。
Q4關稅法第 49 條是什麼?▾
進口關稅的免徵例外規範,第一項列舉十九款免稅貨物,第二項給小額進口免稅,並以進口次數頻繁但書收口。
Q5進口 2,000 元以下免稅的條件是什麼?▾
同批完稅價格合併計算在財政部公告限額(約 2,000 元)以下免稅,但半年進口逾 6 次或公告特定貨物不適用。
Q6進口次數頻繁怎麼定義?▾
財政部認定為半年內進口逾 6 次,第 7 次起喪失小額免稅資格,海關可全額課稅。
Q7免關稅和免營業稅差在哪?▾
免關稅只免了海關那一關,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可能仍要繳,兩種稅各走各的門。
Q8進口貨物怎麼主張免稅?▾
確認屬哪一款 → 備齊用途/贈與/價格證明 → 報單正確填報免稅款別與完稅價格,主張在前比退稅在後省時。
Q9旅客行李免稅額怎麼算?▾
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計算金額與數量上限,菸酒另有獨立限制,超過部分走紅線檯申報。
Q10被補稅了還要付多少?▾
補徵原應課關稅加可能的滯納金,海關追徵短漏稅款核課期間一般 5 年(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
Q11怎麼證明貨物符合免稅款別?▾
用途證明、受贈/贈與證明、發票價格單據、機關設立性質文件等,舉證責任在進口人,文件越完整越站得住。
Q12第 49 條免稅 vs 第 50 條免徵關稅差在哪?▾
第 49 條是身分/用途/小額的事前免稅,第 50 條是貨物在途中損失、變質、損壞等事由的免徵,觸發點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exemption_19_clauses | small_amount_route |
|---|---|---|
| 適用對象 | 特定身分或用途(總統/外交/軍用/救濟/教育研究/旅客行李/郵包等) | 一般進口貨物,無身分限制 |
| 免稅條件 | 符合該款要件並備齊證明(部分款設但書,如第六款限成品) | 同批完稅價格在公告限額(約 2,000 元)以下 |
| 天花板限制 | 依各款但書(如外交對等、以成品為限) | 進口次數頻繁(半年逾 6 次)或財政部公告特定貨物即不適用 |
| 常見踩坑 | 誤把半成品當教育研究成品、菸酒超量 | 拆單壓價規避、誤以為免關稅就免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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