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49 條列舉總統用品、外交、軍用、救濟、教育研究等十九款進口免稅貨物,並對限額內小額進口免稅,但進口次數頻繁者不適用。
Q · 我海淘都壓在 2,000 元以下,真的都免稅嗎?
不一定,半年逾 6 次免稅資格會被取消
依關稅法第 49 條第二項,同批完稅價格在財政部公告限額(目前約 2,000 元)以下免稅,但但書明定「進口次數頻繁」不適用。財政部把頻繁定義為半年內進口逾 6 次,第 7 次起海關可全額課稅。海關看的是進口「次數」而非單次「價格」,拆單壓價在頻繁進口面前無效。
關稅法把進口免稅的大門開了十九道,但真正跟你有關的只有兩三道,而最容易被誤會的,是這條最後藏的那句話。一批進口貨完稅價格在財政部公告的限額(目前約 2,000 元)以下免稅,聽起來像海淘族的天堂。但同一句話後面接了一個但書:進口次數頻繁就不適用,財政部把「頻繁」定義成半年內超過 6 次。也就是說,你拆單、壓低單價、每次都壓在 2,000 元以下的操作,前 6 次有效,第 7 次開始海關有權對你全額課稅。很多做小型代購的人不知道這條,被追補稅加滯納金才發現自己一直走在灰色地帶。免稅不是權利,是有條件的優惠。(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關稅法第 49 條為進口關稅的免徵例外規範,第一項列舉十九款基於政策(外交對等、軍事、救濟、教育研究)或行政成本(小額郵包、貨樣)考量的免稅貨物;第二項則對同批完稅價格在公告限額以下的一般小額進口給予免稅,並以「進口次數頻繁」但書收口,防止拆單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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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關稅法第49條最後那段確實讓完稅價格在限額(目前約 2,000 元)以下免稅,但同一段但書寫了「進口次數頻繁」不適用,財政部把頻繁定義為半年內進口超過 6 次,第 7 次起海關可以全額課稅。海關看的是你的進口「次數」而不是「單價」,拆單壓價在頻繁進口面前沒用,反而留下規避痕跡。實際限額以現行法為準。
關稅法第49條第十四款給旅客自用行李、物品免稅,但有金額和數量上限,細節在財政部訂的「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裡,超過免稅額的部分要走紅線檯申報補稅。菸酒有獨立的數量限制,跟一般免稅額分開算,很多人栽在多帶兩條菸卻以為還在總額度內。
禮物的身分不會自動免稅。郵包看的是完稅價格有沒有在限額以下(第49條第十五款),不是看它是買賣還是贈與,超過限額就要課稅。海關會以申報價值或市場行情核估價格,寄件人在包裹上低報價值幫你省稅,被查到核實補稅的是收件的你,不是寄的人。
進口關稅的免徵例外規範,第一項列舉十九款免稅貨物,第二項給小額進口免稅,並以進口次數頻繁但書收口。
同批完稅價格合併計算在財政部公告限額(約 2,000 元)以下免稅,但半年進口逾 6 次或公告特定貨物不適用。
財政部認定為半年內進口逾 6 次,第 7 次起喪失小額免稅資格,海關可全額課稅。
免關稅只免了海關那一關,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可能仍要繳,兩種稅各走各的門。
確認屬哪一款 → 備齊用途/贈與/價格證明 → 報單正確填報免稅款別與完稅價格,主張在前比退稅在後省時。
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計算金額與數量上限,菸酒另有獨立限制,超過部分走紅線檯申報。
補徵原應課關稅加可能的滯納金,海關追徵短漏稅款核課期間一般 5 年(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
用途證明、受贈/贈與證明、發票價格單據、機關設立性質文件等,舉證責任在進口人,文件越完整越站得住。
第 49 條是身分/用途/小額的事前免稅,第 50 條是貨物在途中損失、變質、損壞等事由的免徵,觸發點不同。
| 比較面向 | exemption_19_clauses | small_amount_route |
|---|---|---|
| 適用對象 | 特定身分或用途(總統/外交/軍用/救濟/教育研究/旅客行李/郵包等) | 一般進口貨物,無身分限制 |
| 免稅條件 | 符合該款要件並備齊證明(部分款設但書,如第六款限成品) | 同批完稅價格在公告限額(約 2,000 元)以下 |
| 天花板限制 | 依各款但書(如外交對等、以成品為限) | 進口次數頻繁(半年逾 6 次)或財政部公告特定貨物即不適用 |
| 常見踩坑 | 誤把半成品當教育研究成品、菸酒超量 | 拆單壓價規避、誤以為免關稅就免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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