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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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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各款進口貨物,免稅: 一、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 二、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與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機關及人員,進口之公用或自用物品。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給予同樣待遇者為限。 三、外交機關進口之外交郵袋、政府派駐國外機構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 四、軍事機關、部隊進口之軍用武器、裝備、車輛、艦艇、航空器與其附屬品,及專供軍用之物資。 五、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公益、慈善團體進口或受贈之救濟物資。 六、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質,進口用於教育、研究或實驗之必需品與參加國際比賽之體育團體訓練及比賽用之必需體育器材。但以成品為限。 七、外國政府或機關、團體贈送之勳章、徽章及其類似之獎品。 八、公私文件及其類似物品。 九、廣告品及貨樣,無商業價值或其價值在限額以下者。 十、中華民國漁船在海外捕獲之水產品;或經政府核准由中華民國人民前往國外投資國外公司,以其所屬原為中華民國漁船在海外捕獲之水產品運回數量合於財政部規定者。 十一、經撈獲之沈沒船舶、航空器及其器材。 十二、經營貿易屆滿二年之中華民國船舶,因逾齡或其他原因,核准解體者。但不屬船身固定設備之各種船用物品、工具、備用之外貨、存煤、存油等,不包括在內。 十三、經營國際貿易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專用之燃料、物料。但外國籍者,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給予同樣待遇者為限。 十四、旅客攜帶之自用行李、物品。 十五、進口之郵包物品數量零星在限額以下者。 十六、政府機關自行進口或受贈防疫用之藥品或醫療器材。 十七、政府機關為緊急救難自行進口或受贈之器材與物品及外國救難隊人員為緊急救難攜帶進口之裝備、器材、救難動物與用品。 十八、中華民國籍船員在國內設有戶籍者,自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之自用行李物品。 十九、政府機關為舉辦國際體育比賽自行進口或受贈之比賽用必需體育器材或用品。
  2. 2.前項貨物以外之進口貨物,其同批完稅價格合併計算在財政部公告之限額以下者,免稅。但進口次數頻繁或經財政部公告之特定貨物,不適用之。
  3. 3.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四款、第十五款與第十八款所定之免稅範圍、品目、數量、限額、通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前項但書進口次數頻繁之認定,由財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49 條列舉總統用品、外交、軍用、救濟、教育研究等十九款進口免稅貨物,並對限額內小額進口免稅,但進口次數頻繁者不適用。

Q · 我海淘都壓在 2,000 元以下,真的都免稅嗎?

不一定,半年逾 6 次免稅資格會被取消

依關稅法第 49 條第二項,同批完稅價格在財政部公告限額(目前約 2,000 元)以下免稅,但但書明定「進口次數頻繁」不適用。財政部把頻繁定義為半年內進口逾 6 次,第 7 次起海關可全額課稅。海關看的是進口「次數」而非單次「價格」,拆單壓價在頻繁進口面前無效。

深度解讀

關稅法把進口免稅的大門開了十九道,但真正跟你有關的只有兩三道,而最容易被誤會的,是這條最後藏的那句話。一批進口貨完稅價格在財政部公告的限額(目前約 2,000 元)以下免稅,聽起來像海淘族的天堂。但同一句話後面接了一個但書:進口次數頻繁就不適用,財政部把「頻繁」定義成半年內超過 6 次。也就是說,你拆單、壓低單價、每次都壓在 2,000 元以下的操作,前 6 次有效,第 7 次開始海關有權對你全額課稅。很多做小型代購的人不知道這條,被追補稅加滯納金才發現自己一直走在灰色地帶。免稅不是權利,是有條件的優惠。(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5 則

  • 攜帶名詞
  • 核名詞
  • 完稅價格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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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第 49 條規定:「下列各款進口貨物,免稅: 一、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 二、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