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進口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關稅: 一、在國外運輸途中或起卸時,因損失、變質、損壞致無價值,於進口時,向海關聲明者。 二、起卸以後,驗放以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者。 三、在海關查驗時業已破漏、損壞或腐爛致無價值,非因倉庫管理人員或貨物關係人保管不慎所致者。 四、於海關放行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者。 五、於海關驗放前,因貨物之性質自然短少,其短少部分經海關查明屬實者。
進口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關稅: 一、在國外運輸途中或起卸時,因損失、變質、損壞致無價值,於進口時,向海關聲明者。 二、起卸以後,驗放以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者。 三、在海關查驗時業已破漏、損壞或腐爛致無價值,非因倉庫管理人員或貨物關係人保管不慎所致者。 四、於海關放行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者。 五、於海關驗放前,因貨物之性質自然短少,其短少部分經海關查明屬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