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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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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關稅: 一、在國外運輸途中或起卸時,因損失、變質、損壞致無價值,於進口時,向海關聲明者。 二、起卸以後,驗放以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者。 三、在海關查驗時業已破漏、損壞或腐爛致無價值,非因倉庫管理人員或貨物關係人保管不慎所致者。 四、於海關放行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者。 五、於海關驗放前,因貨物之性質自然短少,其短少部分經海關查明屬實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50 條規定進口貨物因損失、變質、損壞致無價值,或自然短少、放行前退運者,於海關放行前向海關聲明可免徵關稅。

Q · 進口的貨在運送途中壞掉了,還要繳關稅嗎?

可能不用,但要在海關放行前聲明

依關稅法第 50 條,進口貨物若在運送途中、起卸時或查驗前因損失、變質、損壞而「致無價值」,於進口時向海關聲明者免徵關稅;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損壞致無價值,或放行前申請退運出口、貨物性質自然短少經查明屬實者,亦免稅。關鍵在於損壞須達到「致無價值」程度,且必須趕在海關放行前主張,放行後免稅權利即消滅。

深度解讀

你進口一批紅酒,到港開櫃發現整批在海上撞破變質,根本不能賣。多數進口商第一反應是認賠,連那筆關稅也乖乖繳了。錯。關稅法第50條給你一條多數人不知道的退路:貨物在運送途中、起卸時、查驗前因天災事變或本身性質而毀損、短少到沒有價值,你可以免繳這筆關稅。關鍵不在貨壞了,而在你有沒有「在對的時間,向海關聲明」。第一款講得很白,進口時要當場聲明;第四款更直接,放行前你還能申請整批退運出口不繳稅。這條的威力全在時機:海關一旦放行,這扇門就關上了。懂的人在開櫃那一刻就按下暫停鍵,不懂的人繳完稅才後悔。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 不可抗力名詞
  • 業已名詞
  • 非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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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第 50 條規定:「進口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關稅: 一、在國外運輸途中或起卸時,因損失、變質、損壞致無價值,於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