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關稅: 一、在國外運輸途中或起卸時,因損失、變質、損壞致無價值,於進口時,向海關聲明者。 二、起卸以後,驗放以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者。 三、在海關查驗時業已破漏、損壞或腐爛致無價值,非因倉庫管理人員或貨物關係人保管不慎所致者。 四、於海關放行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者。 五、於海關驗放前,因貨物之性質自然短少,其短少部分經海關查明屬實者。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50 條規定進口貨物因損失、變質、損壞致無價值,或自然短少、放行前退運者,於海關放行前向海關聲明可免徵關稅。
Q · 進口的貨在運送途中壞掉了,還要繳關稅嗎?
可能不用,但要在海關放行前聲明
依關稅法第 50 條,進口貨物若在運送途中、起卸時或查驗前因損失、變質、損壞而「致無價值」,於進口時向海關聲明者免徵關稅;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損壞致無價值,或放行前申請退運出口、貨物性質自然短少經查明屬實者,亦免稅。關鍵在於損壞須達到「致無價值」程度,且必須趕在海關放行前主張,放行後免稅權利即消滅。
你進口一批紅酒,到港開櫃發現整批在海上撞破變質,根本不能賣。多數進口商第一反應是認賠,連那筆關稅也乖乖繳了。錯。關稅法第50條給你一條多數人不知道的退路:貨物在運送途中、起卸時、查驗前因天災事變或本身性質而毀損、短少到沒有價值,你可以免繳這筆關稅。關鍵不在貨壞了,而在你有沒有「在對的時間,向海關聲明」。第一款講得很白,進口時要當場聲明;第四款更直接,放行前你還能申請整批退運出口不繳稅。這條的威力全在時機:海關一旦放行,這扇門就關上了。懂的人在開櫃那一刻就按下暫停鍵,不懂的人繳完稅才後悔。
關稅法第 50 條為進口貨物損壞免稅之規範,列舉五種免徵關稅情形:運送途中或起卸時損壞致無價值並於進口時聲明、起卸後驗放前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損壞致無價值、查驗時已破漏損壞腐爛致無價值且非因保管不慎所致、放行前申請退運出口經核准、貨物因性質自然短少經海關查明屬實。其核心要件為損壞須「致無價值」,且須於海關放行前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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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不用,但有條件。關稅法第50條第二款規定,起卸後、驗放前因天災或不可抗力導致貨物損壞致無價值可以免徵關稅,第一款則涵蓋運送途中與起卸時的損失。重點在「致無價值」,半毀的貨原則上不算。內行人提示:你要在海關查驗時就讓它看到並做成紀錄,事後才喊損壞,海關很難採信。
原則上不行。第50條的免稅要件是毀損、短少到「致無價值」,部分受損但仍有殘值的貨物,現行條文沒有按比例減免關稅的空間,仍以完稅價格全額課稅。內行人提示:與其期待部分減免,不如評估若整批已無商業價值,乾脆走第四款在放行前申請退運出口。
看情況。第50條第五款規定,因貨物「性質自然短少」的部分,經海關查明屬實可以不計入課稅,揮發性液體、易乾燥穀物的合理耗損就屬這類。內行人提示:關鍵是「自然」短少,超過合理範圍的短少會被懷疑申報不實或私運,據實申報耗損數據很重要。
規範進口貨物損壞免稅的條文,列舉五種損壞、短少或退運情形可免徵關稅,核心是損壞致無價值且須放行前聲明。
貨物毀損、變質、短少到不具商業價值的程度,半毀仍有殘值原則上不算,是本條免稅最關鍵的門檻。
揮發性液體、易乾穀物等因物理性質產生的合理耗損,經海關查明屬實的短少部分不計入課稅。
第一款進口時、第二款起卸後驗放前、第三款查驗時、第四款放行前退運、第五款驗放前自然短少。
開櫃或查驗發現損壞即時向海關聲明 → 要求做成損壞紀錄 → 蒐證拍照保留報告 → 判斷是否致無價值。
趕在海關放行前依第四款申請退運出口經核准,貨原封退回、關稅一毛不沾。
海關查驗時的損壞紀錄、現場照片、公證行檢驗報告、提單、保險公司損失證明。
保全進儲時的貨況紀錄與倉庫環境監控,證明損壞發生在接手前或屬不可抗力,氣象災害證明佐證天災。
第50條是放行前免稅(門檻致無價值),第64條是放行後已繳稅的退還,走複雜得多的退稅程序。
| 情形 | 時間階段 | 要件 | 效果 |
|---|---|---|---|
| 第一款 | 國外運送途中或起卸時 | 損失/變質/損壞致無價值 + 進口時聲明 | 免徵關稅 |
| 第二款 | 起卸後、驗放前 | 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致無價值 | 免徵關稅 |
| 第三款 | 海關查驗時 | 已破漏損壞腐爛致無價值 + 非保管不慎 | 免徵關稅 |
| 第四款 | 海關放行前 | 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 | 免徵關稅 |
| 第五款 | 海關驗放前 | 貨物性質自然短少經查明屬實 | 短少部分不計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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