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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大宗進口雜糧穀物倉餘地腳品不得重複徵稅
要旨
大宗進口雜糧穀物倉餘地腳品不得重複徵稅
函釋全文
主旨:大宗進口雜糧穀物卸存於海關聯鎖倉庫,全數報關繳稅提貨後因包裝破漏所遺留於倉庫內之地腳品,應免重複徵稅放行。說明:二、大宗進口雜糧穀物,經依艙單所載數量,如數卸存海關聯鎖倉庫,並無溢卸情形,於貨主照提單所載數量(與艙單所載數量相同)報關繳稅提貨後,其倉餘地腳品自屬已稅貨物,與載貨船舶經卸貨後殘留船艙內之掃艙品性質不同,由倉庫業主具名提領分配予原貨主,或由原貨主具名申請提領,由海關核明後放行,以免重複課稅。(財政部66/06/22台財關第1618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