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51 條規定,進口貨物因瑕疵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者,賠償調換的新貨免徵關稅,但須於原貨進口翌日起一個月內申請查核。
Q · 進口貨壞了廠商免費換新的,新貨還要再繳一次關稅嗎?
不用,但要在原貨進口後一個月內申請
依關稅法第 51 條,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合約不符,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者,該賠償或調換進口的新貨免徵關稅。但這是有條件的免稅:必須在原貨物進口翌日起一個月內申請並提供證件,經海關查明屬實才算數。若是機器設備,因需安裝試車才看得出瑕疵,期限放寬為試車翌日起三個月內。核准後,賠償或調換貨還須在核准翌日起六個月內報運進口,期限屆滿前得申請延長一次,以六個月為限。
進口一批貨,關稅已經繳了,結果開箱發現東西壞了、規格不對、品質跟合約寫的不一樣。國外廠商願意賠你一批新的、或換貨給你。這時候最讓人不甘心的問題來了:換來的這批貨,難道又要再繳一次關稅?關稅法第 51 條給的答案是:不用。賠償或調換進來的貨物可以免徵關稅。但這個免稅不是自動送你的,它綁了一條很硬的時間線:你必須在「原貨物進口的次日起算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並附上證明文件,超過就沒了。如果壞掉的是機器設備,因為要安裝試車才知道有沒有問題,期限放寬到「試車次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核准後,賠償或調換的貨還要在六個月內報運進口。沒有人會主動提醒你這條,海關不會、報關行可能也不會特別講。錯過那一個月,你等於替廠商的瑕疵品付了雙倍的稅。
關稅法第 51 條為進口貨物瑕疵救濟之免稅規範,指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因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時,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得免徵關稅;其適用以原貨進口翌日起一個月內(機器設備為試車翌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提供證件並經海關查明屬實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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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免的是賠償或調換進口貨物(新品)的關稅,不是退舊貨已繳的稅。瑕疵舊貨若復運出口退回廠商,另有退稅或沖退機制。實務上常見安排是舊貨復運出口、新貨依本條免稅進口,兩段分別辦理、分別在期限內處理。
本條免稅原則上以原貨進口翌日起一個月內申請為限,過期即喪失資格。但若是機器設備,起算改為安裝試車翌日起三個月,空間大很多。若瑕疵屬試車或實際使用才會顯現的類型,務必把試車時點與紀錄留好,這是合法把一個月撐成三個月的路徑。
核心是讓海關查明屬實:原合約規格、瑕疵或不符的具體事實、國外廠商同意賠償或調換的書面,以及新貨與原貨的對應關係。文件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越能對應越好,海關最在意的是新貨確實為了補那批瑕疵舊貨這條因果鏈能否串起來。
不用。依關稅法第 51 條,賠償或調換進口的新貨免徵關稅,但須在原貨進口翌日起一個月內申請並經海關查明屬實。
進口貨因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合約不符,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時,該批新貨免徵關稅的進口救濟制度。
海關就申請人所述瑕疵事實、合約規格與廠商賠償調換關係加以查核確認為真,是免稅核准的前提要件。
第 50 條免的是運輸途中或起卸時損失、變質、損壞的原貨本身;第 51 條免的是因瑕疵由廠商賠償或調換進口的新貨。
驗收留證 → 取得廠商賠償或換貨書面 → 在期限內向原進口地海關遞件申請 → 配合查核 → 核准後報運進口。
從原貨物進口的翌日起算一個月;機器設備改從安裝就緒試車的翌日起算三個月。
自海關通知核准翌日起六個月內,期限屆滿前得申請延長一次,延長以六個月為限。
原合約規格、瑕疵或不符的具體事實、國外廠商同意賠償或調換的書面,及新舊貨的對應關係。
第 51 條免的是賠償調換新貨的關稅;第 64 條退的是舊貨已繳的關稅。換貨進口走 51,舊貨退稅走 64,兩段分別辦。
| feature | art_50 | art_51 | art_64 |
|---|---|---|---|
| 適用情形 | 運輸途中或起卸時損失、變質、損壞 | 瑕疵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 | 進口後法定事由退還原繳關稅 |
| 效果 | 免徵關稅 | 賠償調換新貨免徵關稅 | 退還已繳關稅 |
| 關鍵期限 | 依個別事由 | 原貨進口翌日起 1 個月(機器設備試車翌日起 3 個月) | 進口一年內等法定期間 |
| 處理對象 | 原進口貨本身 | 賠償或調換的新貨 | 已繳稅的原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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