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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免徵關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
  2. 前項貨物如係機器設備,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核辦。
  3. 第一項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應自海關通知核准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報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海關延長之,其延長,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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