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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誤裝錯運之進口貨物得於期限內申請退運出口並退還其補運進口押款保證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12 月 15 日

要旨

誤裝錯運之進口貨物得於期限內申請退運出口並退還其補運進口押款保證金

函釋全文

關於廠商報運進口貨物誤裝錯運之處理,經查明確係誤裝錯運且非屬運送人及進口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如在原貨物進口後(編者註:現為進口之翌日起)1個月內申請核辦,准予退運出口並退還其補運進口貨物押款保證金。其貨物係屬機器設備者,得於安裝試車後(編者註:現為試車之翌日起)3個月內申請核辦。(財政部86/12/15台財關第8607513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誤裝錯運之進口貨物得於期限內申請退運出口並退還其補運進口押款保證金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12 月 1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