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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貨物損壞得在不增加數量下調換另一低價廠牌規格免稅進口
要旨
進口貨物損壞得在不增加數量下調換另一低價廠牌規格免稅進口
函釋全文
主旨:甲公司進口電器品,於繳稅放行後,因損壞等理由依關稅法第29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51條)規定申請以原繳稅額為基準,掉換另一價格較低之廠牌規格一案,同意在不增加原進口貨物之數量下,准予免徵關稅。說明:三、廠商賠償掉換進口之數量較原進口數量為多者,如准免徵關稅,將擴大關稅法第29條之免稅範圍。(財政部82/06/02台財關第82020857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