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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貨物損壞得在不增加數量下調換另一低價廠牌規格免稅進口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2 年 06 月 02 日

要旨

進口貨物損壞得在不增加數量下調換另一低價廠牌規格免稅進口

函釋全文

主旨:甲公司進口電器品,於繳稅放行後,因損壞等理由依關稅法第29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51條)規定申請以原繳稅額為基準,掉換另一價格較低之廠牌規格一案,同意在不增加原進口貨物之數量下,准予免徵關稅。說明:三、廠商賠償掉換進口之數量較原進口數量為多者,如准免徵關稅,將擴大關稅法第29條之免稅範圍。(財政部82/06/02台財關第82020857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進口貨物損壞得在不增加數量下調換另一低價廠牌規格免稅進口由財政部於民國 82 年 06 月 02 日發布,要旨:進口貨物損壞得在不增加數量下調換另一低價廠牌規格免稅進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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