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車輛進口後因不符耗能標準而退運者不予退稅但國外賠償或調換進口者免稅
要旨
車輛進口後因不符耗能標準而退運者不予退稅但國外賠償或調換進口者免稅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64條第4則)(財政部95/08/04台財關字第095050223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車輛進口後因不符耗能標準而退運者不予退稅但國外賠償或調換進口者免稅
(本文參閱第64條第4則)(財政部95/08/04台財關字第09505022350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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