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貨物報驗出口後因不符合約退貨復運進口者免再課徵進口關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08 月 12 日

要旨

進口貨物報驗出口後因不符合約退貨復運進口者免再課徵進口關稅

函釋全文

對已完稅之進口貨物,報經海關查驗輸往國外,在其出口運抵目的地報關放行後1個月內,因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須掉換而退貨復運進口,經查明品名、牌名、規格相同,確係屬原貨復運進口,且提供出口、退貨及足資證明原已繳納進口稅捐之文件者,准免再課徵進口關稅。(財政部85/08/12台財關第85201534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進口貨物報驗出口後因不符合約退貨復運進口者免再課徵進口關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5 年 08 月 1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