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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貨物報驗出口後因不符合約退貨復運進口者免再課徵進口關稅
要旨
進口貨物報驗出口後因不符合約退貨復運進口者免再課徵進口關稅
函釋全文
對已完稅之進口貨物,報經海關查驗輸往國外,在其出口運抵目的地報關放行後1個月內,因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須掉換而退貨復運進口,經查明品名、牌名、規格相同,確係屬原貨復運進口,且提供出口、退貨及足資證明原已繳納進口稅捐之文件者,准免再課徵進口關稅。(財政部85/08/12台財關第85201534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