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由貿易港區輸往課稅區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不符比照關稅法第51條規定免徵關稅
要旨
自由貿易港區輸往課稅區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不符比照關稅法第51條規定免徵關稅
函釋全文
一、自由貿易港區輸往課稅區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於原貨物輸往課稅區,報單放行之翌日起1個月內申請由原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之貨物,比照關稅法第51條規定,免徵關稅。二、前點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及核辦方式,比照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1條及第42條第1項規定辦理。(財政部108/07/01台財關字第108100396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