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關稅法 第 52 條

  1. 1.應徵關稅之貨樣、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展覽物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攝製電影電視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物品,在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
  2. 2.前項貨物,因事實需要,須延長復運出口期限者,應於出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件,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辦;其復運出口期限如原係經財政部核定者,應向財政部申請核辦。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52條規定,貨樣、展覽品、攝製器材等貨物於進口翌日起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逾期須於到期前申請延長。

Q · 東西只是短期帶進台灣,還要繳進口關稅嗎?

依關稅法第 52 條,貨樣、展覽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攝製電影電視器材、安裝修理機器之儀器工具、盛裝貨物之容器等列舉物品,只要在進口翌日起六個月內(或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把原貨復運出口,就免徵關稅。關鍵是「原貨」——帶出去的必須是當初帶進來的同一批。出不去要延長,須在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

白話解讀

有一類貨物進台灣,目的從一開始就不是「留下來」,而是「待一陣子再帶走」。貨樣、要拿去參展的展覽品、攝製電影電視的攝影器材、遊藝團體的服裝道具、安裝修機器要用的儀器工具、裝貨用的容器,這些東西進來辦完事就要再運出去。關稅法第 52 條的邏輯是:既然你不是要把它留在台灣消費,就不該用一般進口的標準向你課稅。只要在「進口次日起六個月內」(或財政部另外核定的日期前)把原貨復運出口,免徵關稅。關鍵字是「原貨」:你帶出去的必須是當初帶進來的那一批,不能偷天換日。六個月內出不去怎麼辦?條文留了活路:在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附證件,向原進口地海關(若期限是財政部核定的就向財政部)申請延長。最怕的就是不知道有這條、把短期使用的東西當一般進口繳了全額稅,或是擺到超過六個月才驚覺免稅資格已經悄悄蒸發。

法律定性

關稅法第 52 條為暫准進口免稅規範,對貨樣、展覽品、攝製器材、儀器工具、容器等本質為「短期使用後復運出口」的貨物,給予於進口翌日起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即免徵關稅之優惠,並設有事前書面申請延長的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帶樣品進來給客戶看,最後客戶想直接買走,可以嗎?

可以,但稅務身分會改變。第52條的免稅前提是原貨復運出口,一旦樣品決定留在台灣賣掉或交付,它就不再是過客而是正式進口貨,必須依法補辦進口、繳納應課關稅。內行人提示:報關進來那一刻就先想清楚這批貨最可能的結局,若有不小機率被買走,預先把補稅成本算進報價,比事後被追稅好得多。

Q2六個月快到了但東西還在用,來不及運出去怎麼辦?

趕在期限屆滿之前以書面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延長,敘明理由並附證件;如果原本的期限是財政部核定的,就向財政部申請。重點是要在到期前提出,不是到期後補救。內行人提示:延長申請只救還沒過期的人,實務上要把到期日當硬指標管理,預留至少一兩週作業緩衝。

Q3暫准進口免稅適用哪些物品?

包含貨樣、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展覽物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攝製電影電視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盛裝貨物用之容器,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物品。內行人提示:清單看似固定,但循環棧板、可回收包裝箱等現代物流載具也常落在容器免稅範圍內,別漏算。

Q4暫准進口免稅是什麼?

對短期入境、用完即復運出口的列舉貨物,於六個月內原貨運出即免徵關稅的制度,是國際通用的暫准通關安排。

Q5關稅法第52條適用哪些物品?

貨樣、科研試驗用品、展覽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攝製電影電視器材、安裝修理機器之儀器工具、盛裝貨物容器,及財政部核定物品。

Q6什麼叫原貨復運出口?

復運出口的必須是當初進口的同一批貨,可用序號規格照片佐證同一性,不能用替代品偷換。

Q7暫准進口和保稅有什麼不同?

暫准進口是貨物進境後限期復運出口免稅;保稅是貨物存於特定場所暫緩課稅,兩者都屬延緩或免除課稅制度群。

Q8暫准進口免稅怎麼辦?

報關時即以暫准進口名義申報並載明將復運出口,保留原貨識別資訊,於六個月內復運出口。

Q9延長復運出口期限怎麼申請?

於出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附證件,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原期限係財政部核定者向財政部申請。

Q10復運出口要準備哪些證明?

原貨的序號、規格、進口時照片等識別資料,用以證明出口貨與進口貨為同一批。

Q11決定留用不出口怎麼辦?

性質轉為正式進口,應依一般進口補辦納稅手續,主動補稅通常優於被查獲後處理。

Q12第52條 vs 第54條暫准通關證差在哪?

第52條是免稅實體要件,第54條是以 ATA 單證冊辦理通關的程序工具,兩者常搭配使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暫准進口免稅(§52)一般進口暫准通關證(§54 ATA)
課稅標準免徵關稅依稅則課徵全額關稅以通關證擔保,期限內復運出口免稅
前提要件列舉物品+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貨物留在境內消費持有效 ATA 單證冊
延長機制到期前書面申請不適用依單證冊有效期及公約規定
性質改變後果改留用即補辦進口納稅已納稅未復運出口須清償稅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関税定率法 第17条(再輸出免税)
🇰🇷 韓國관세법 제97조(재수출면세)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暂时进境货物制度+ATA单证册(依《伊斯坦布尔公约》)
🇩🇪 德國Art. 250 Unionszollkodex(VO (EU) Nr. 952/2013)– vorübergehende Verwendung
🇫🇷 法國Article 250 du Code des douanes de l'Union(CDU)– admission temporaire
🇺🇸 美國19 U.S.C. § 1322 / HTSUS Chapter 98, Subchapter XIII – Temporary Importation under Bond (TIB)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