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關稅法第52條規定,貨樣、展覽品、攝製器材等貨物於進口翌日起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逾期須於到期前申請延長。
Q · 東西只是短期帶進台灣,還要繳進口關稅嗎?
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可免關稅
依關稅法第 52 條,貨樣、展覽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攝製電影電視器材、安裝修理機器之儀器工具、盛裝貨物之容器等列舉物品,只要在進口翌日起六個月內(或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把原貨復運出口,就免徵關稅。關鍵是「原貨」——帶出去的必須是當初帶進來的同一批。出不去要延長,須在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
有一類貨物進台灣,目的從一開始就不是「留下來」,而是「待一陣子再帶走」。貨樣、要拿去參展的展覽品、攝製電影電視的攝影器材、遊藝團體的服裝道具、安裝修機器要用的儀器工具、裝貨用的容器,這些東西進來辦完事就要再運出去。關稅法第 52 條的邏輯是:既然你不是要把它留在台灣消費,就不該用一般進口的標準向你課稅。只要在「進口次日起六個月內」(或財政部另外核定的日期前)把原貨復運出口,免徵關稅。關鍵字是「原貨」:你帶出去的必須是當初帶進來的那一批,不能偷天換日。六個月內出不去怎麼辦?條文留了活路:在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附證件,向原進口地海關(若期限是財政部核定的就向財政部)申請延長。最怕的就是不知道有這條、把短期使用的東西當一般進口繳了全額稅,或是擺到超過六個月才驚覺免稅資格已經悄悄蒸發。
關稅法第 52 條為暫准進口免稅規範,對貨樣、展覽品、攝製器材、儀器工具、容器等本質為「短期使用後復運出口」的貨物,給予於進口翌日起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即免徵關稅之優惠,並設有事前書面申請延長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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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稅務身分會改變。第52條的免稅前提是原貨復運出口,一旦樣品決定留在台灣賣掉或交付,它就不再是過客而是正式進口貨,必須依法補辦進口、繳納應課關稅。內行人提示:報關進來那一刻就先想清楚這批貨最可能的結局,若有不小機率被買走,預先把補稅成本算進報價,比事後被追稅好得多。
趕在期限屆滿之前以書面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延長,敘明理由並附證件;如果原本的期限是財政部核定的,就向財政部申請。重點是要在到期前提出,不是到期後補救。內行人提示:延長申請只救還沒過期的人,實務上要把到期日當硬指標管理,預留至少一兩週作業緩衝。
包含貨樣、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展覽物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攝製電影電視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盛裝貨物用之容器,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物品。內行人提示:清單看似固定,但循環棧板、可回收包裝箱等現代物流載具也常落在容器免稅範圍內,別漏算。
對短期入境、用完即復運出口的列舉貨物,於六個月內原貨運出即免徵關稅的制度,是國際通用的暫准通關安排。
貨樣、科研試驗用品、展覽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攝製電影電視器材、安裝修理機器之儀器工具、盛裝貨物容器,及財政部核定物品。
復運出口的必須是當初進口的同一批貨,可用序號規格照片佐證同一性,不能用替代品偷換。
暫准進口是貨物進境後限期復運出口免稅;保稅是貨物存於特定場所暫緩課稅,兩者都屬延緩或免除課稅制度群。
報關時即以暫准進口名義申報並載明將復運出口,保留原貨識別資訊,於六個月內復運出口。
於出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附證件,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原期限係財政部核定者向財政部申請。
原貨的序號、規格、進口時照片等識別資料,用以證明出口貨與進口貨為同一批。
性質轉為正式進口,應依一般進口補辦納稅手續,主動補稅通常優於被查獲後處理。
第52條是免稅實體要件,第54條是以 ATA 單證冊辦理通關的程序工具,兩者常搭配使用。
| 比較面向 | 暫准進口免稅(§52) | 一般進口 | 暫准通關證(§54 ATA) |
|---|---|---|---|
| 課稅標準 | 免徵關稅 | 依稅則課徵全額關稅 | 以通關證擔保,期限內復運出口免稅 |
| 前提要件 | 列舉物品+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 | 貨物留在境內消費 | 持有效 ATA 單證冊 |
| 延長機制 | 到期前書面申請 | 不適用 | 依單證冊有效期及公約規定 |
| 性質改變後果 | 改留用即補辦進口納稅 | 已納稅 | 未復運出口須清償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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