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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應徵關稅之貨樣、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展覽物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攝製電影電視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物品,在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
  2. 前項貨物,因事實需要,須延長復運出口期限者,應於出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件,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辦;其復運出口期限如原係經財政部核定者,應向財政部申請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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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jia22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此條復運出口之貨品不論國貨、洋貨皆適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