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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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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徵關稅之貨樣、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展覽物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攝製電影電視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物品,在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
  2. 2.前項貨物,因事實需要,須延長復運出口期限者,應於出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件,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核辦;其復運出口期限如原係經財政部核定者,應向財政部申請核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52條規定,貨樣、展覽品、攝製器材等貨物於進口翌日起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逾期須於到期前申請延長。

Q · 東西只是短期帶進台灣,還要繳進口關稅嗎?

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可免關稅

依關稅法第 52 條,貨樣、展覽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攝製電影電視器材、安裝修理機器之儀器工具、盛裝貨物之容器等列舉物品,只要在進口翌日起六個月內(或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把原貨復運出口,就免徵關稅。關鍵是「原貨」——帶出去的必須是當初帶進來的同一批。出不去要延長,須在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

深度解讀

有一類貨物進台灣,目的從一開始就不是「留下來」,而是「待一陣子再帶走」。貨樣、要拿去參展的展覽品、攝製電影電視的攝影器材、遊藝團體的服裝道具、安裝修機器要用的儀器工具、裝貨用的容器,這些東西進來辦完事就要再運出去。關稅法第 52 條的邏輯是:既然你不是要把它留在台灣消費,就不該用一般進口的標準向你課稅。只要在「進口次日起六個月內」(或財政部另外核定的日期前)把原貨復運出口,免徵關稅。關鍵字是「原貨」:你帶出去的必須是當初帶進來的那一批,不能偷天換日。六個月內出不去怎麼辦?條文留了活路:在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附證件,向原進口地海關(若期限是財政部核定的就向財政部)申請延長。最怕的就是不知道有這條、把短期使用的東西當一般進口繳了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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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第 52 條規定:「應徵關稅之貨樣、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展覽物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攝製電影電視之攝影製片器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