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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關稅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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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貨樣、科學研究用品、工程機械、攝製電影、電視人員攜帶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展覽物品、藝術品、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政府機關寄往國外之電影片與錄影帶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類似物品,在出口之翌日起一年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
  2. 2.前項貨物,如因事實需要,須延長復運進口期限者,應於復運進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件,向原出口地海關申請辦;其復運進口期限如原係經財政部核定者,應向財政部申請核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53 條規定,貨樣、工程機械、展覽品等出口貨物,於出口次日起一年內原貨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

Q · 自己的設備出國工作後運回台灣,要再繳一次進口關稅嗎?

不用,一年內原貨復運進口免徵關稅

依關稅法第 53 條,貨樣、工程機械、攝影製片器材、展覽物品、藝術品、盛裝貨物容器等出口貨物,在出口次日起一年內(或財政部核定日期前)以原貨身分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兩個前提缺一不可:一是期限(一年內),二是同一性(回來的必須是出去的那一批)。一年不夠,可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附證件向原出口地海關申請延長。

白話解讀

把第 52 條翻過來看,就是第 53 條的世界。前者管「外面的東西暫時進來」,這條管「台灣的東西暫時出去」。你的貨樣、工程機械、攝影製片器材、藝術品、展覽物品、服裝道具、盛裝貨物的容器,甚至政府機關寄往國外的電影片與錄影帶,這些東西出國辦完事還要原封不動運回台灣。問題是:自己的東西出國繞一圈回來,難道進關時要被當成「新進口」課一次關稅?這條給的答案是免徵,但綁了兩個前提。第一個是時間:出口次日起「一年內」(比進口方向的六個月寬鬆,因為出國辦事往往拖更久)或財政部核定日期前,原貨復運進口。第二個還是那兩個字:「原貨」,回來的必須是出去的那一批。一年不夠用,可以在復運進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附證件申請延長。不知道這條的人,最容易在「自己的設備出國參展、拍片、施工後運回」時,平白被課了一筆本可免掉的進口稅。

法律定性

復運進口免稅,指本國貨物因參展、施工、拍攝、檢測等用途暫時出口後,在法定期限內以原貨身分運回,免徵進口關稅之制度。其核心非租稅優惠,而是矯正同一批貨物因跨越國境兩次而被重複課稅的不合理,故以期限與原貨同一性為認定門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帶很貴的相機出國,回來在海關被攔下說要課稅,怎麼辦?

關鍵是你能不能證明這台相機是出國前就帶出去的原貨。第 53 條讓原貨復運進口在一年內可免關稅,但海關擔心有人拿「出國再帶回」當幌子把境外新購的東西免稅帶進來。出國前先到海關辦理攜帶貨樣或自用物品出口的登記或留下序號證明,回程出示即可順利免稅,事後才補幾乎來不及。

Q2出去的設備如果在國外壞了、換了零件,回來還算原貨嗎?

一般性的保養維修、耗材更換通常不影響原貨同一性,但若主要組件被整組替換、變成實質不同的設備,就可能被認定不是原貨而失去免稅資格。海外維修若動到核心部件,務必保留維修紀錄與更換明細,讓海關能判斷它仍是同一台設備的延續。

Q3設備出國回來要繳關稅嗎?

不用。關稅法第 53 條規定一年內原貨復運進口免徵關稅,前提是能證明是出去的同一批貨。

Q4復運進口免稅是什麼?

本國貨物因參展、施工、拍攝等用途暫時出口,於一年內以原貨身分運回時免徵進口關稅的制度。

Q5哪些貨物適用第 53 條?

貨樣、工程機械、攝影製片器材、儀器工具、展覽物品、藝術品、遊藝服裝道具、盛裝容器及財政部核定之類似物品。

Q6原貨同一性是什麼意思?

回來的貨物必須是出口時的同一批,海關據以判斷免稅資格,靠序號規格照片與出口報單佐證。

Q7復運進口免稅怎麼辦?

出口前辦出口報關留存序號規格照片 → 海外用途完成 → 一年內原貨復運進口 → 提示同一性證明供海關比對。

Q8復運進口期限怎麼延長?

於復運進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證件,向原出口地海關申請;核定者向財政部申請。

Q9怎麼證明回來的是同一批貨?

出口時留存的序號、規格、照片與出口報單;出口前先辦出口報關留證是關鍵,回到港口才補幾乎來不及。

Q10海外維修過的設備怎麼保住免稅?

保留維修紀錄與更換明細,讓海關能判斷仍是同一台設備的延續;主要組件整組替換可能失格。

Q11第 52 條和第 53 條差在哪?

52 條管外國貨進來六個月內復運出口免稅;53 條管本國貨出去一年內復運進口免稅。方向相反、期限不同。

Q12第 53 條和第 54 條暫准通關證差在哪?

53 條是免稅實體規定;54 條提供以 ATA 暫准通關證替代報單辦理復運進出口的程序工具,可搭配使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第52條(進口暫存)第53條(出口復運)
貨物方向外國貨暫時進入台灣本國貨暫時出國再運回
免稅事件期限內復運出口免稅期限內原貨復運進口免稅
期限六個月一年
核心門檻原貨同一性 + 期限原貨同一性 + 期限
延長機制得申請延長屆滿前書面附證件申請延長

第52條(進口暫存)

貨物方向
外國貨暫時進入台灣
免稅事件
期限內復運出口免稅
期限
六個月
核心門檻
原貨同一性 + 期限
延長機制
得申請延長

第53條(出口復運)

貨物方向
本國貨暫時出國再運回
免稅事件
期限內原貨復運進口免稅
期限
一年
核心門檻
原貨同一性 + 期限
延長機制
屆滿前書面附證件申請延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関税定率法 第14条(再輸入貨物の減税)
韓國관세법 제99조(재수입면세)
德國Art. 203 UZK(Unionszollkodex)– Rückwaren / zollfreie Wiedereinfuhr
法國Art. 203 CDU(Code des douanes de l'Union)– marchandises en retour
美國HTSUS Subheading 9801.00.10 – U.S. Goods Returned(19 U.S.C. ch. 4)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8

  • 攜帶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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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第 53 條規定:「貨樣、科學研究用品、工程機械、攝製電影、電視人員攜帶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