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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口汽車作道路測試逾期始提出延長復運進口期限核無免稅之適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4 年 03 月 03 日

要旨

出口汽車作道路測試逾期始提出延長復運進口期限核無免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貴公司自基隆關稅局出口汽車壹輛至日本作道路測試,因已逾復運進口規定期限,是否應予課徵相關之進口稅費。說明:二、關稅部分:依關稅法第53條第1、2項規定,本案貨物如因事實需要,須延長復運進口期限者,應於出口之翌日起1年內(93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貴公司遲至93年12月21日始提出,因已逾復運進口規定期限,核無上開免稅規定之適用。三、營業稅部分: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確未就該汽車報運出口時,申報適用零稅率,基於不重複課稅原則,該車輛復運進口時免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四、貨物稅部分:如經查明該汽車於報運出口時未申請沖退稅用出口報單副本第4聯(退內地稅聯)向產製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銷案或退稅者,其於復運進口時,依本部93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730號令規定第5點,免由海關代徵貨物稅。(財政部94/03/03台財關字第094050058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出口汽車作道路測試逾期始提出延長復運進口期限核無免稅之適用由財政部於民國 94 年 03 月 0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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