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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口汽車作道路測試逾期始提出延長復運進口期限核無免稅之適用
要旨
出口汽車作道路測試逾期始提出延長復運進口期限核無免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貴公司自基隆關稅局出口汽車壹輛至日本作道路測試,因已逾復運進口規定期限,是否應予課徵相關之進口稅費。說明:二、關稅部分:依關稅法第53條第1、2項規定,本案貨物如因事實需要,須延長復運進口期限者,應於出口之翌日起1年內(93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貴公司遲至93年12月21日始提出,因已逾復運進口規定期限,核無上開免稅規定之適用。三、營業稅部分: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確未就該汽車報運出口時,申報適用零稅率,基於不重複課稅原則,該車輛復運進口時免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四、貨物稅部分:如經查明該汽車於報運出口時未申請沖退稅用出口報單副本第4聯(退內地稅聯)向產製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銷案或退稅者,其於復運進口時,依本部93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730號令規定第5點,免由海關代徵貨物稅。(財政部94/03/03台財關字第094050058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