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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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納稅義務人得以暫准通關證替代進口或出口報單辦理貨物通關,該貨物於暫准通關證有效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或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逾期未復運出口者,其應納稅款由該證載明之保證機構代為繳納;逾期復運進口者,依法課徵關稅。
- 2.適用暫准通關證辦理通關之貨物範圍、保證機構之保證責任、暫准通關證之簽發、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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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54 條規定,貨物得以暫准通關證替代進出口報單辦理通關,於有效期限內原貨復運者免徵關稅,逾期未復運出口則由保證機構代繳稅款。
Q · 用暫准通關證帶器材出國,逾期沒運出去稅誰付?
由保證機構先代繳,再回頭向你追償
依關稅法第 54 條,貨物在暫准通關證有效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或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但逾期未復運出口者,應納稅款先由證上載明的保證機構代為繳納給海關,保證機構再依保證關係向使用人追償。逾期復運進口者,則依法照常課徵關稅。
深度解讀
如果你常要把同一批器材帶去好幾個國家展覽、拍片、施工,每進一國都要重報關、繳保證金、辦復運手續,光是文書就能把人逼瘋。第 54 條給的是一個更聰明的工具:暫准通關證(國際上稱 ATA Carnet,等於貨物的一本國際護照)。你拿這張證替代進口或出口報單來辦通關,只要貨物在證的有效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或復運進口,就免徵關稅。它的精髓在「保證機構」這個設計:證上載明的保證機構替你向海關擔保,萬一你逾期沒把貨運出去,應納的稅款由保證機構先代為繳納,海關的稅收不會落空,你也不必每國都壓一筆保證金。逾期才復運進口的,則依法照常課稅。至於哪些貨物能用這張證、保證機構責任範圍、證怎麼簽發管理,條文第二項授權財政部另訂辦法。這是一條把跨國通關從「每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 納稅義務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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