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暫准通關證進口之貨物復運出口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6 年 05 月 02 日

要旨

依暫准通關證進口之貨物復運出口釋疑

函釋全文

對於依暫准通關證進口之貨物,未於暫准通關證有效期限屆滿前復運出口者,應由保證機構補繳相關稅費,惟若該批進口貨物有延長復運出口期限之需要者,該暫准通關證持有人得於暫准通關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依關稅法第52條暨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提供擔保向海關申辦。其經海關核准者原暫准通關證保證機構之保證責任併予解除。(財政部96/05/02台財關字第096001880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暫准通關證進口之貨物復運出口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96 年 05 月 02 日發布,要旨:依暫准通關證進口之貨物復運出口釋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