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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使用貨品暫准通關證方式進口之物品售與或贈與符合規定者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8 年 06 月 12 日

要旨

廠商使用貨品暫准通關證方式進口之物品售與或贈與符合規定者免稅

函釋全文

廠商使用貨品暫准通關證方式進口之物品,售與或贈與符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輸入該等貨品免徵關稅之區內事業者,同意免補徵關稅。(財政部98/06/12台財關字第098000888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廠商使用貨品暫准通關證方式進口之物品售與或贈與符合規定者免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