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減免關稅進口貨物轉讓或變更用途時,須自次日起三十日內按當時價格與稅率補繳關稅,但逾規定年限或原貨復運出口等情形免補稅。
Q · 當年免稅進口的設備,後來賣掉或改用途要補稅嗎?
要,除非已逾規定年限或符合免補稅例外
依關稅法第 55 條,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在轉讓或變更用途時,原進口時之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人,須自轉讓或變更用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原進口地海關按「當時」的價格與稅率補繳關稅。但已逾財政部規定年限、原貨復運出口、或轉讓給同樣具減免條件者等四款情形,免予補稅。
減免關稅進口的貨物,最危險的地方不在進口那一刻,而在你以為事情已經結束之後。很多人以為當初符合條件免了稅,這台機器、這批物料就永遠是免稅之身,於是過幾年想轉手賣掉、或拿去做別的用途,理所當然地處理掉了。第 55 條告訴你:不行。當初是因為「特定用途」才減免的貨物,一旦你轉讓或變更用途,原進口時的納稅義務人或現在的持有人,必須從轉讓或變更用途的次日起三十日內,按「當時的價格與稅率」向原進口地海關把稅補回來。這條等於在減免貨物上裝了一個追蹤器:減免不是恩賜,是附條件的暫緩。當然也有免補稅的出口:已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年限、原貨復運出口、或轉讓給同樣符合減免條件的人等情形。另外,分期繳稅或稅款記帳還沒繳清的進口貨,在繳清前原則上不准轉讓,免得你把欠著稅的東西脫手落跑。
關稅法第 55 條為減免貨物之補稅與處分限制規範,核心是「附條件減免」:因特定用途而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一旦轉讓或變更用途,補稅義務即啟動,須於次日起三十日內按當時價格與稅率補繳,並設有逾年限、復運出口等四款免補稅例外,及稅款未繳清前不得轉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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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否已超過財政部規定的補稅年限,以及是否落入免補稅的但書情形。若已逾規定年限,依第 55 條第一項第一款免予補稅;若還在年限內轉讓,就要在轉讓次日起三十日內按當時價格稅率補繳。
會。第 55 條的補稅義務人包括原進口時的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人,現在持有貨物的你也可能被要求補稅。購買高價二手設備前應查清楚是否減免進口、補稅年限過了沒。
原則上不行。分期繳稅或稅款記帳的進口貨,在關稅未繳清前,除經強制執行或海關專案核准外,不得轉讓;經核准者,可由受讓人繼續分期繳稅或記帳。
在財政部規定補稅年限內轉讓就要補,逾年限或符合復運出口等四款例外則免補。
規範減免關稅進口貨物在轉讓或變更用途時的補稅義務、期限與免補稅例外,是減免貨物的處分追蹤器。
把原以特定用途減免進口的貨物改作非原核定用途使用,例如醫療專用儀器改裝挪作他用,與轉讓同樣觸發補稅。
逾財政部規定年限、海關核准原貨復運出口、機關核轉查明復運出口、轉讓予具減免關稅條件者。
查當年減免依據與補稅年限,確認無免補稅例外後,於轉讓或變更用途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原進口地海關按當時價格稅率補繳。
補繳關稅 = 轉讓或變更用途當時的完稅價格 × 當時適用稅率,完稅價格依財政部所定辦法核估。
自轉讓或變更用途次日起三十日內補繳,逾期可能從單純補稅升級為違章補稅加處罰。
對照財政部所定『減免關稅貨物補稅及免補稅作業辦法』規定之年限,並翻出進口時的減免文件比對放行日。
年限內轉讓或變更用途要按當時價格稅率補稅,逾年限依但書第一款免補稅,差一天稅負可能天差地遠。
| 情形 | 是否補稅 | 計算基準 | 期限 |
|---|---|---|---|
| 年限內轉讓/變更用途 | 應補稅 | 轉讓或變更用途當時之價格與稅率 | 次日起 30 日內 |
| 已逾財政部規定年限 | 免補稅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海關核准原貨復運出口 | 免補稅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轉讓予具減免關稅條件者 | 免補稅 | 不適用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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