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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技院免稅進口之機器移由園區事業使用免予補稅
要旨
工技院免稅進口之機器移由園區事業使用免予補稅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工業技術研究院電子工業研究所原依「教育研究用品進口辦法」(編者註:現行「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免稅進口之金屬蝕刻機乙台,擬移轉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事業甲公司使用,是否補徵關稅執行發生疑義乙案,同意比照本部76年11月25日台財關第760142654號函免予補徵關稅。說明:二、本案甲公司受讓之免稅進口機器設備,仍應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列帳管理。(財政部82/02/24台財關第82005776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