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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免稅進口之機器設備出租與園區事業免補繳進口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6 年 11 月 25 日

要旨

免稅進口之機器設備出租與園區事業免補繳進口稅

函釋全文

主旨:工業技術研究院電子工業研究所擬將其在「超大型積體電路研究發展計畫」項下免稅進口之機器設備租與甲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申請免補繳進口稅乙案,同意照辦。說明:本案甲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之免稅進口機器設備,仍應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列帳管理。(財政部76/11/25台財關第76014265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免稅進口之機器設備出租與園區事業免補繳進口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6 年 11 月 25 日發布,要旨:免稅進口之機器設備出租與園區事業免補繳進口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