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第2、3款原貨復運出口免予補稅之適用原則
要旨
第2、3款原貨復運出口免予補稅之適用原則
函釋全文
有關關稅法第55條第1項減免關稅進口貨物原貨復運出口得免予補稅之規定,相關法令明定須經原核發同意或證明文件機關核轉海關者(例如「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6條規定),適用第3款規定辦理;相關法令未予明定須經原核發同意或證明文件機關核轉海關者,由廠商檢具足資證明其係原貨復運出口之文件依第2款規定向海關申辦。(財政部94/02/05台財關字第094000340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