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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第2、3款原貨復運出口免予補稅之適用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4 年 02 月 05 日

要旨

第2、3款原貨復運出口免予補稅之適用原則

函釋全文

有關關稅法第55條第1項減免關稅進口貨物原貨復運出口得免予補稅之規定,相關法令明定須經原核發同意或證明文件機關核轉海關者(例如「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6條規定),適用第3款規定辦理;相關法令未予明定須經原核發同意或證明文件機關核轉海關者,由廠商檢具足資證明其係原貨復運出口之文件依第2款規定向海關申辦。(財政部94/02/05台財關字第094000340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第2、3款原貨復運出口免予補稅之適用原則由財政部於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發布,要旨:第2、3款原貨復運出口免予補稅之適用原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