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免稅商店售予出境或過境旅客之菸酒免徵菸酒稅
要旨
免稅商店售予出境或過境旅客之菸酒免徵菸酒稅
函釋全文
貴公司免稅商店向國內直接採購菸酒進入保稅倉庫後,再提領至免稅商店銷售予出境或過境旅客,視同外銷,依菸酒稅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可免徵菸酒稅或退還原納菸酒稅。(財政部91/04/23台財稅第091045274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菸酒稅法/九十一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稅款之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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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免稅商店售予出境或過境旅客之菸酒免徵菸酒稅
貴公司免稅商店向國內直接採購菸酒進入保稅倉庫後,再提領至免稅商店銷售予出境或過境旅客,視同外銷,依菸酒稅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可免徵菸酒稅或退還原納菸酒稅。(財政部91/04/23台財稅第0910452741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菸酒稅法/九十一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稅款之優待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