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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院台廳一字第 07240 號
要旨
第一則進口貨物關稅未繳清前,經強制執行者,准由受讓人繼續繳納,並不包括其滯納金債權在內第二則較普通債權優先清繳之關稅,並不包括其滯納金債權在內
案由
第 一 則
全文內容
按關稅法第三十一條第二、三項規定之進口貨物,於關稅未繳清前,經強制執行者,准由受讓人繼續分期繳納,及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較普通債權優先清繳之關稅,並不包括其滯納金債權在內,此就上開條文整體觀察甚明。
第 二 則
全文內容
一 按關稅法第三十一條第二、三項規定之進口貨物,於關稅未繳清前,經強制執行者,准由受讓人繼續分期繳納,及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較普通債權優先清繳之關稅,並不包括其滯納金債權在內,此就上開條文整體觀察甚明。
二 依財政部函及附件資料顯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受理債務人華鼎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未稅進口機器強制執行事件,關務機關就債務人欠繳關稅部分,聲請該院准於拍賣公告載明,由買受人繳納,至滯納金部分則以普通債權參與分配。乃該院將其滯納金部分併入關稅內,於拍賣公告一併記載,責由拍定人繳納。嗣拍定人主張滯納金部分依法不應由其繳納,迭經訴願再訴願程序,始獲免繳。各地方法院今後處理此類事件,應切實注意,就依法有無優先受償權及應否由買受人代繳之債權,分別依法處理,以免滋生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