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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關稅法 第 56 條

  1. 1.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於該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內,經財政部准復運出口者,免稅。
  2. 2.前項復運出口之原料,其免稅手續應在出口日之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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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56條規定,加工外銷原料於進口放行翌日起一年內復運出口並經財政部核准者免關稅,免稅手續須於出口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

Q · 進口要加工外銷的原料,關稅可以不用繳嗎?

依關稅法第56條,進口供加工外銷的原料,只要在進口放行翌日起一年內加工完成、經財政部核准復運出口,這筆關稅直接免徵,不是先繳再退。但免稅手續必須在出口日翌日起六個月內主動申請辦理,兩個期限都是硬性時效,錯過任一個免稅資格就喪失,須照常補稅。

白話解讀

做外銷加工最痛的不是訂單難接,是原料一進關就被扣的那筆關稅押金。你的利潤可能只剩幾個百分點,現金卻先被海關鎖住好幾個月。這條法律給你一條出路:進口供加工外銷的原料,只要在進口放行隔天起一年內加工完、經財政部核准復運出口,這筆關稅直接免掉,不是先繳再退,是根本不用繳。但這份好處有兩道閘門:加工到復運出口必須壓在一年內,免稅手續又要在出口日隔天起六個月內申請辦理。錯過任何一道,免稅資格就蒸發,你得乖乖補繳。知道這條的廠商,現金流跑得比同行輕鬆;不知道的,把本來能留在帳上的現金白白押給海關。

法律定性

關稅法第56條是加工外銷原料的源頭免稅規範: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於進口放行翌日起一年內經財政部核准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且免稅手續須於出口日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其與事後退稅的沖退原料稅制度(第63條)屬不同階段的減免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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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原料進來後發現訂單取消,我還能用這條免稅嗎?

不行。這條的核心是「復運出口」這個事實,原料必須真的加工後再運出去才免稅。訂單取消、原料留在國內,就不符合要件,得照一般進口補稅。若稅未繳、原料未提領,可考慮先進保稅倉庫(第58條)卡著爭取時間找下一張外銷單,比硬繳稅彈性。

Q2免稅手續忘了在六個月內辦,真的就完全沒救嗎?

原則上逾期就喪失免稅權利,這是法定時效。但若逾期係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可備齊證明向海關說明爭取。實務上海關對申請時效把關非常嚴,與其事後求情,不如出口當天就把申請文件準備好。

Q3關稅法第56條是什麼?

規範加工外銷原料的源頭免稅:一年內復運出口、經財政部核准、六個月內申請手續即免徵關稅,是外銷加工業的現金流暗門。

Q4什麼是復運出口?

進口貨物經加工後再運送出口的行為,是本條免稅的核心事實要件,原料必須真的加工後再出去。

Q5加工外銷免稅和沖退稅差在哪?

第56條免稅是原料復運出口從源頭不課;第63條沖退稅是原料做成成品出口後事後退稅,兩者單據流程完全不同。

Q6第56條的兩道時效是什麼?

一是進口放行翌日起一年內復運出口,二是出口日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免稅手續,兩者皆為硬性期限。

Q7加工外銷原料免稅怎麼申請?

進口前確認適用、記下一年大限、一年內加工復運出口取得核准、出口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海關申請手續。

Q8免稅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進口報單、加工紀錄、復運出口報單三者須能串接對應,免稅才站得住。

Q9一年加工期限怎麼算?

從原料進口放行的翌日起算,滿一年內須完成加工並復運出口,否則免稅資格喪失。

Q10逾期被要求補稅怎麼辦?

先核對兩個期限是否真逾期;若因船期、天災等不可歸責事由延誤,備證向海關爭取;並確認稅基與品項認定是否正確。

Q11第56條免稅 vs 第63條沖退稅哪個有利?

確定原料復運出口走56條免稅,現金不被占用;原料製成成品出口則用63條沖退稅事後退回。視貿易型態選擇。

Q12第56條免稅 vs 第58條保稅倉庫差在哪?

56條須一年內復運出口才免;58條保稅倉庫是提領前暫存、暫不課稅,適合銷路未定想爭取時間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第56條 加工外銷免稅第63條 沖退原料稅第58條 保稅倉庫
減免方式源頭免徵,不必先繳先繳後退(事後退稅)暫存期間暫不課,出口免稅
適用階段原料復運出口原料製成成品出口貨物提領前暫存
關鍵時效進口放行翌日起一年復運出口+出口翌日起六個月申請依沖退稅辦法規定期限規定存倉期間內出口或重整出口
現金流影響不占用現金先墊稅款再退暫不墊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関税定率法 第19条(加工再輸出貨物の減税)/関税法 保税工場制度
🇰🇷 韓國관세법 보세공장 제도 / 관세환급특례법(수출용 원재료 관세 환급)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加工贸易保税制度(进料加工)
🇩🇪 德國Unionszollkodex (UZK) Art. 256 ff. – Aktive Veredelung (inward processing)
🇫🇷 法國Code des douanes de l'Union, art. 256 et s. – Régime du perfectionnement actif
🇺🇸 美國19 U.S.C. § 1313 – Duty drawback(manufacturing draw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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