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於該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內,經財政部核准復運出口者,免稅。
- 前項復運出口之原料,其免稅手續應在出口日之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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