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於該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內,經財政部核准復運出口者,免稅。
- 前項復運出口之原料,其免稅手續應在出口日之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辦理。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關稅法 第5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