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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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57條:外銷品出口放行翌日起三年內退貨復運進口免徵成品關稅,但已退原料稅須補徵;整修後復運出口可免補。
Q · 外銷品被退回台灣,進關會被再課一次稅嗎?
成品稅三年內免,但原料稅要補
依關稅法第57條,外銷品在出口放行翌日起三年內因故退貨復運進口,免徵成品關稅;但出口時政府退還給你的原料關稅,須按原稅額補徵。若提供擔保並於進口翌日起六個月內整修保養完畢復運出口,則連原料稅都免補(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最長可延至一年)。
深度解讀
外銷最怕的不是賣不掉,是賣出去又被退回來。客戶說品質有問題、規格不符、整批退貨,你的貨從國外坐船回到台灣港口,這時候很多老闆腦中閃過一個恐懼:這批貨進關是不是又要被課一次關稅?這條告訴你:不用。只要外銷品在出口放行隔天起三年內因故退貨復運進口,成品本身的關稅免徵,因為它本來就是你出口的東西,不是新進口的貨。但這裡有個你一定要記住的洞:當初你出口時,政府退還給你的那筆原料關稅,現在貨回來了,要按原稅額補回去。除非你走第二項,提供擔保,在進口隔天起六個月內把貨整修保養好再出口,那筆原料稅就不用補(遇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最長可延到一年)。懂這個洞的人,退貨變成可控的成本;不懂的,被補徵的原料稅打得措手不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 擔保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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