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外銷品在出口放行之翌日起三年內,因故退貨申請復運進口者,免徵成品關稅。但出口時已退還之原料關稅,應仍按原稅額補徵。
- 前項復運進口之外銷品,經提供擔保,於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整修或保養完畢並復運出口者,免予補徵已退還之原料關稅。但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復運出口者,其復運出口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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