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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稅工廠外銷產品逾3年後因故復運進口不再外銷不得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9 年 08 月 03 日

要旨

保稅工廠外銷產品逾3年後因故復運進口不再外銷不得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保稅工廠外銷產品因故退貨申請復運進口者,如不以之作為原料製造或加工產品外銷,且已逾出口放行後5年(編者註:現行法為放行之翌日起3年)者,不得免徵關稅,應依關稅法第33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7條)規定辦理。說明:二、關稅法第35條之1(編者註:現行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外銷品製造廠商得經海關核准登記為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其進口原料存入保稅工廠製造或加工產品外銷者得免徵關稅。」是以復運進口之產品,如以之作為原料製造或加工產品外銷者,應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37條(編者註:現行辦法改為第36條)之規定免徵關稅。(財政部79/08/03台財關第79022371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保稅工廠外銷產品逾3年後因故復運進口不再外銷不得免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9 年 08 月 03 日發布,要旨:保稅工廠外銷產品逾3年後因故復運進口不再外銷不得免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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