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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稅工廠外銷產品逾3年後因故復運進口不再外銷不得免稅
要旨
保稅工廠外銷產品逾3年後因故復運進口不再外銷不得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保稅工廠外銷產品因故退貨申請復運進口者,如不以之作為原料製造或加工產品外銷,且已逾出口放行後5年(編者註:現行法為放行之翌日起3年)者,不得免徵關稅,應依關稅法第33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7條)規定辦理。說明:二、關稅法第35條之1(編者註:現行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外銷品製造廠商得經海關核准登記為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其進口原料存入保稅工廠製造或加工產品外銷者得免徵關稅。」是以復運進口之產品,如以之作為原料製造或加工產品外銷者,應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37條(編者註:現行辦法改為第36條)之規定免徵關稅。(財政部79/08/03台財關第79022371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