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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進口貨物於提領前得申請海關存入保稅倉庫。在規定存倉期間內,原貨出口或重整後出口者,免稅。
  2. 國產保稅貨物進儲保稅倉庫後,得依規定辦理除帳;供重整之國內貨物進儲保稅倉庫後,除已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外,得於出口後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沖退稅。
  3. 前二項存倉之貨物在規定存倉期間內,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得申請海關准於倉庫範圍內整理、分類、分割、裝配或重裝。
  4. 保稅倉庫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設備建置、保證金數額與種類、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存儲、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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