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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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58 條:進口貨提領前可存保稅倉庫,存倉期間原貨或重整後出口免稅,內銷提領才課關稅。
Q · 貨物一進口就一定要馬上繳關稅嗎?
不一定,提領前可存入保稅倉庫緩繳或免稅
依關稅法第 58 條,進口貨物在提領前可申請海關存入保稅倉庫,在規定存倉期間內原貨出口或重整後出口者免稅;只有實際提領內銷時才課關稅。存倉期間並可經海關核准在倉內整理、分類、分割、裝配、重裝。等於把繳稅時點與內外銷決策的主導權交回業者手上。
深度解讀
大多數人以為貨物一進港、海關一放行,關稅就非繳不可。這個前提本身就是錯的。這條給了你一個喘息的空間:進口貨物在提領之前,可以申請存進保稅倉庫,貨在裡面就是「還沒進入課稅狀態」。如果貨在規定存倉期間內原貨出口、或重整後出口,免稅,等於它從沒真正進口過。國產的保稅貨物進倉後可依規定除帳;供重整的國內貨物進倉,除了已公告取消退稅的項目,出倉後還能依第63條辦沖退稅。更實用的是,存倉期間你可以申請海關核准,在倉庫範圍內整理、分類、分割、裝配、重裝,等於把它當成一個可加值的中繼站。想經營保稅倉庫的業者要向當地海關登記並繳保證金,細部辦法由財政部訂。懂這條的進口商,現金流和轉口操作的彈性是別人的好幾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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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8 則
- 第六十三條條文
- 持有名詞
- 核名詞
- 關稅法 第 6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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