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58 條:進口貨提領前可存保稅倉庫,存倉期間原貨或重整後出口免稅,內銷提領才課關稅。
Q · 貨物一進口就一定要馬上繳關稅嗎?
不一定,提領前可存入保稅倉庫緩繳或免稅
依關稅法第 58 條,進口貨物在提領前可申請海關存入保稅倉庫,在規定存倉期間內原貨出口或重整後出口者免稅;只有實際提領內銷時才課關稅。存倉期間並可經海關核准在倉內整理、分類、分割、裝配、重裝。等於把繳稅時點與內外銷決策的主導權交回業者手上。
大多數人以為貨物一進港、海關一放行,關稅就非繳不可。這個前提本身就是錯的。這條給了你一個喘息的空間:進口貨物在提領之前,可以申請存進保稅倉庫,貨在裡面就是「還沒進入課稅狀態」。如果貨在規定存倉期間內原貨出口、或重整後出口,免稅,等於它從沒真正進口過。國產的保稅貨物進倉後可依規定除帳;供重整的國內貨物進倉,除了已公告取消退稅的項目,出倉後還能依第63條辦沖退稅。更實用的是,存倉期間你可以申請海關核准,在倉庫範圍內整理、分類、分割、裝配、重裝,等於把它當成一個可加值的中繼站。想經營保稅倉庫的業者要向當地海關登記並繳保證金,細部辦法由財政部訂。懂這條的進口商,現金流和轉口操作的彈性是別人的好幾倍。
保稅倉庫是關稅法第 58 條設立的稅務緩衝場所,進口貨物存入後在稅務上視為「尚未進入課稅狀態」:在規定存倉期間內原貨出口或重整後出口者免稅,內銷提領時才課關稅。存倉期間並得經海關核准於倉庫範圍內整理、分類、分割、裝配或重裝,業者須向所在地海關登記並繳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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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被罰,只是要正常繳稅。保稅倉庫的設計本來就允許你在存倉期間決定流向,內銷就在提領時繳關稅,外銷才免稅,這是合法選項不是違規。真正的風險是「超過規定存倉期間還沒處理」,這時海關會依規定課稅,所以重點是盯緊存倉期限,而不是怕內銷。
第三項允許的是整理、分類、分割、裝配、重裝這類「重整」,性質上是讓貨更好賣的整備,不是實質製造變成新產品。要做實質製造加工,那是保稅工廠(第59條)的範疇。分裝貼標和製造加工的界線是海關稽核重點,動工前先把計畫送海關核准,認定權在海關。
關稅法第58條設立的稅務緩衝倉,進口貨提領前存入後視為尚未課稅,外銷免稅、內銷提領才繳關稅。
一般倉庫的貨已繳稅,保稅倉庫的貨稅務上未進口,能緩繳、原貨出口免稅、倉內加值,差的是整個現金流結構。
指經海關核准在倉內整理、分類、分割、裝配、重裝等整備動作,是讓貨更好賣,不是實質製造新產品。
保稅倉庫只能倉儲與重整(§58),保稅工廠可進口原料保稅做實質製造加工外銷(§59)。
於提領前向海關申請存入,提領後就來不及;存入後在規定存倉期間內決定流向。
除已公告取消退稅項目外,出口後依關稅法第63條辦理沖退稅,國產保稅貨進倉另依規定除帳。
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並繳納保證金,資格、設備、保證金數額與程序依財政部訂定的辦法辦理。
動工前先把重整計畫送海關申請核准,未經核准自行加工可能被認定違規。
純倉儲緩繳+少量重整用保稅倉庫(§58),要整合倉儲+轉運+配送用物流中心(§60)。
保稅倉庫是供應鏈緩衝(§58),免稅商店是銷售予入出境旅客的零售型態(§61)。
| type | core | tax | operator |
|---|---|---|---|
| 保稅倉庫(§58) | 倉儲緩衝、可重整不可實質製造 | 原貨/重整後出口免稅,內銷提領課稅 | 向海關登記+繳保證金 |
| 保稅工廠(§59) | 進口原料保稅供實質製造加工 | 外銷成品免稅 | 海關核准登記為保稅工廠 |
| 物流中心(§60) | 保稅貨倉儲+轉運+配送 | 保稅狀態流通 | 向海關申請登記為物流中心 |
| 免稅商店(§61) | 銷售予入出境旅客 | 旅客購買免稅 | 向海關申請登記為免稅商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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