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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原貨退運出口或轉往保稅區者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06 月 16 日

要旨

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原貨退運出口或轉往保稅區者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貿易商或代理商存儲於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售予國內貿易商並以三角貿易方式退運國外案件,究應如何辦理通關作業乙案,請本於職權逕行核處。說明:二、查「運達中華民國口岸之貨物,在報關進口前,得申請海關存入保稅倉庫。在規定存倉期間內,原貨退運出口者免稅。」為關稅法第35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8條,且文字內容已有修正)第1項所明定,故存儲於保稅倉庫之貨物如原貨退運出口,依規定自應免徵關稅。三、又本部67年1月31日(67)台財關第11160號函釋示貿易商或代理商轉售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時應否繳納進口稅捐乙節,如係申請出倉進口,依上開規定自應依法報關進口繳納關稅,倘係退運出口或轉往保稅區,則應無繳納關稅之情事。(財政部81/06/16台財關第8102308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原貨退運出口或轉往保稅區者免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1 年 06 月 16 日發布,要旨: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原貨退運出口或轉往保稅區者免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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