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關稅法第63條規定,外銷品進口原料關稅可於成品出口後依核退標準沖退,須於原料進口放行次日起一年六個月內申請,逾期不予辦理。
Q · 進口原料做成產品外銷,繳的關稅能退回來嗎?
可以,成品出口後依核退標準沖退
依關稅法第63條,外銷品的進口原料關稅,可在成品出口後依核退標準退還;也可由廠商提供保證採「記帳」方式先不繳、出口後沖銷。但須在原料進口放行次日起一年六個月內檢附出口證件申請,逾期不予辦理,特殊情形經財政部核准最多展延一年。經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或可退關稅占出口離岸價格低於核定比率者不在退稅範圍。
做外銷的人最容易漏掉一筆已經是你的錢:你進口原料時繳的關稅,等成品賣到國外,原則上可以整筆要回來,這叫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法律甚至更體貼,第二項讓你「先記帳、不先繳」,等成品出口後再沖銷,等於替你省下一段現金被卡住的時間。但這份好意有一個冷酷的閘門:第三項規定,你要在原料進口放行的次日起「一年六個月內」檢附出口證件去申請沖退,逾期不予辦理,一毛都退不了。只有遇到特殊情形經財政部核准,才能再展延一年。另外要注意,財政部公告取消退稅的項目、或可退關稅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低於核定比率的,不在退稅範圍。會不會用這條,差的是整批外銷的毛利。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是指廠商進口原料製成成品外銷後,就該原料已繳或記帳之進口關稅,依財政部核定之核退標準申請退還或沖銷的制度。其本質是避免本國出口品在國際市場上背負國內稅負而失去競爭力的出口獎勵機制,並以核退標準、申請時限與比率門檻三重設計防止退稅浮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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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可以。外銷品的進口原料關稅可在成品出口後,按各種外銷品產製正常情況所需數量的核退標準退還。但有例外:財政部公告取消退稅的項目、或可退關稅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低於核定比率者,不予退還。能不能退、退多少,看的是核退標準這張表,接單前先查清楚才不會把不能退的當成能退的去報價。
是的,第二項允許廠商提供保證後記帳,等成品出口後再沖銷,對現金流幫助很大。但記帳不等於免稅:成品若沒能如期出口沖銷,掛帳的稅還是要補。採記帳前要對出口的確定性有把握,否則掛著的稅會變成欠稅。
原則上沒有,本條明定逾期不予辦理,期限是原料進口放行次日起一年六個月。唯一彈性是第四項:遇特殊情形經財政部核准可展延,但以一年為限。與其賭展延,不如一開始就建立原料放行日台帳,倒數一年六個月主動申請。
外銷成品出口後,就其進口原料已繳或記帳之關稅,依核退標準申請退還或沖銷的出口獎勵制度。
記帳是提供保證後先不繳、出口後沖銷,現金不被卡;先繳稅後退還是資金先卡住、事後回流。
財政部依各種外銷品產製正常情況所需原料數量訂定的退稅基準表,決定每項成品能退多少原料關稅。
經財政部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以及可退關稅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低於核定比率或金額者,不予退還。
盤點原料放行日 → 確認可退性 → 備齊成品出口證件 → 依核退標準計算 → 在一年六個月內向海關辦理沖退。
依財政部核退標準,按成品產製正常情況所需原料數量乘以原料適用稅額計算,不是憑實際進口量隨意算。
須提供保證(保證金或授信額度),且成品須如期出口沖銷,未沖銷掛帳稅額仍要補繳,等於風險換現金流。
主要是成品出口報單等出口證件,證明原料確已製成成品並完成出口,再依沖退辦法所定文件辦理。
56條是原料原樣或加工後一年內復運出口免稅,63條是製成成品外銷後沖退;視原料是否實質製成成品決定路徑。
| 比較面向 | drawback_prepay | drawback_account |
|---|---|---|
| 繳稅時點 | 進口時先繳關稅,出口後退還 | 進口時記帳不繳,出口後沖銷 |
| 現金流影響 | 資金先被卡住,事後回流 | 資金不被卡,等於政府墊額度 |
| 前提條件 | 需先有資金繳稅 | 須提供保證,且成品如期出口 |
| 未出口風險 | 已繳稅不沖退即沉沒 | 掛帳稅額須補繳,可能變欠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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