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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反傾銷稅產品輸入加工出口區即應課反傾銷稅至加工後進入國內則不再課徵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6 月 09 日

要旨

反傾銷稅產品輸入加工出口區即應課反傾銷稅至加工後進入國內則不再課徵

函釋全文

應課徵反傾銷稅之產品如輸入加工出口區,應於貨物報運進入加工出口區階段即行課徵,加工外銷後亦不退還,至該進口貨物加工製造之成品自加工出口區輸往國內課稅區時則無須再行課徵。(財政部89/06/09台財關第089050161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特別關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反傾銷稅產品輸入加工出口區即應課反傾銷稅至加工後進入國內則不再課徵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06 月 0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