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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進口貨物在報關前,如因誤裝、溢卸或其他特殊原因須退運或轉運出口者,應於裝載該貨之運輸工具進口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申請准,九十日內原貨退運或轉運出口;其因故不及辦理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依第五十八條規定向海關申請存儲於保稅倉庫。
  2. 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準用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將其貨物變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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