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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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62條規定,進口貨物報關前因誤裝、溢卸須退運者,應於運輸工具進口次日起15日內向海關申請核准、90日內退運出口。
Q · 進口貨報關前發現裝錯,可以退回去嗎?
能,但要在運輸工具進口次日起15日內向海關申請退運核准
依關稅法第62條,進口貨物在報關前因誤裝、溢卸或其他特殊原因須退運或轉運出口者,應於裝載該貨之運輸工具進口之翌日起15日內向海關申請核准,並於90日內原貨退運或轉運出口;若因故來不及辦理,應於期限屆滿前依第58條申請存儲保稅倉庫。不依規定辦理者,準用第73條第2項由海關變賣處理。
深度解讀
貨櫃到了港口、海關還沒放行,你才發現裡面裝的根本不是你訂的東西,或是船公司多卸了一批不該卸的貨。這種「報關前」的麻煩,這條給了你一條補救路,但附帶一個很短的鬧鐘。你要在「裝載該貨的運輸工具進口的次日起15日內」向海關申請核准,再於90日內把原貨退運或轉運出口。15天決定你能不能喊卡,90天決定你能不能把貨送走。如果你來不及辦,必須在期限屆滿前改走第58條,把貨存進保稅倉庫保住它。最狠的是第二項:完全不照規定處理,海關會準用第73條第二項,直接把你的貨變賣處理掉。沉默不是中性的,沉默會讓貨消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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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 核名詞
- 第五十八條條文
- 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關稅法 第 58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7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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