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進口貨物在報關前,如因誤裝、溢卸或其他特殊原因須退運或轉運出口者,應於裝載該貨之運輸工具進口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申請核准,九十日內原貨退運或轉運出口;其因故不及辦理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依第五十八條規定向海關申請存儲於保稅倉庫。
- 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準用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將其貨物變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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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isse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
第2條第1款及本法第16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指下列之日:
一、海運貨物,以船舶抵達本國港口,且已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
二、空運貨物,以飛機抵達本國機場,且已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
三、郵運貨物,以郵局寄發招領包裹通知之日,或郵局加蓋郵戳於包裹發遞單上之日。
四、轉運貨物,以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最初抵達本國卸載口岸,向當地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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