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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銷售貨物予入出境旅客之業者,得向海關申請登記為免稅商店。
  2. 免稅商店進儲供銷售之保稅貨物,在規定期間內銷售予旅客,原貨攜運出口者,免稅。
  3. 免稅商店之保稅貨物,應存儲於專供存儲免稅商店銷售貨物之保稅倉庫。
  4. 免稅商店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最低資本額、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通關、銷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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