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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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營銷售貨物予入出境旅客之業者,得向海關申請登記為免稅商店。
- 2.免稅商店進儲供銷售之保稅貨物,在規定期間內銷售予旅客,原貨攜運出口者,免稅。
- 3.免稅商店之保稅貨物,應存儲於專供存儲免稅商店銷售貨物之保稅倉庫。
- 4.免稅商店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最低資本額、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通關、銷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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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61 條規範免稅商店:保稅貨物在規定期間內銷售予旅客並原貨攜運出口者免稅,貨物須存於專用保稅倉庫,業者須向海關登記。
Q · 免稅店買的東西為什麼算免稅?沒帶出國會怎樣?
原貨攜運出口才免稅,沒帶出國門海關可追稅
依關稅法第 61 條,免稅商店賣的是「保稅貨物」(稅捐暫時懸置、由海關監管),免稅的成立條件在第二項:須在規定期間內銷售予旅客、且旅客把原貨攜運出口,這筆稅才真正豁免。若買了不帶出境、在境內拆封自用,免稅前提即不成立,海關得依完稅價格核課。
深度解讀
你在機場免稅店刷卡那一刻,那瓶香水其實還沒真正「免稅」。免稅商店賣的不是已經繳完稅的商品,而是一批被海關「凍結」在保稅狀態的貨物(叫保稅貨物,稅金懸空、暫時不課)。免稅的條件藏在第二項:要在規定期間內賣給旅客、而且旅客把原貨「攜運出口」,這筆稅才真正豁免。換句話說,你買了卻沒帶出國門,當場拆封自用,這個免稅前提就崩了,海關有權對這批貨追稅。對想開免稅店的業者來說,重點在第三、四項:貨必須存在專用的保稅倉庫,資格、最低資本額、通關銷售全部要照財政部的辦法走,少一道手續,登記就過不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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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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