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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賭具之認定以主管機關有無公告或認定為斷
要旨
賭具之認定以主管機關有無公告或認定為斷
函釋全文
台端函詢有關關稅法第四十五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六十一條)所列違禁品「賭具」如何認定乙案,按該條第二款規定不得進口之「賭具」,除法令規定禁止進口者外,以有關主管機關相關法令有無公告或認定為賭具為斷(如教育部公告查禁賭博性電動玩具)。(財政部82/05/29台財關第82022495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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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違禁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