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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
  2. 前項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
  3. 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如未計入下列費用者,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 一、由買方負擔之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 二、由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用於生產或銷售該貨之下列物品及勞務,經合理攤計之金額或減價金額: (一)組成該進口貨物之原材料、零組件及其類似品。 (二)生產該進口貨物所需之工具、鑄模、模型及其類似品。 (三)生產該進口貨物所消耗之材料。 (四)生產該進口貨物在國外之工程、開發、工藝、設計及其類似勞務。 三、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 四、買方使用或處分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賣方之金額。 五、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 六、保險費。
  4. 依前項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者,應根據客觀及可計量之資料。無客觀及可計量之資料者,視為無法按本條規定估其完稅價格。
  5. 海關對納稅義務人提出之交易文件或其內容之真實性或正確性存疑,納稅義務人未提出說明或提出說明後,海關仍有合理懷疑者,視為無法按本條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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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6371
a month ago
以上皆非
29-34條 依序使用來核估價格,都不能用則用35條來核估,但精神同29-34
charisse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 I 海關對於依本法第29條第5項規定由納稅義務人提出之帳簿單證仍有合理懷疑者,應向納稅義務人說明其懷疑之理由,並給予納稅義務人合理申辯之機會。納稅義務人並得請求海關以書面說明其懷疑之理由。 II 海關於核定完稅價格後,應將最後決定及理由,以書面連同稅款繳納證併送納稅義務人。
charisse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 I 本法第29條第3項第1款所定佣金,不包括買方支付其代理商在國外採購該進口貨物之報酬。 II 本法第29條第3項第3款所稱權利金及報酬,指為取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但不包括為取得於國內複製進口貨物之權利所支付之費用。
charisse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 I 本法第29條第2項所定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不包括該貨物可單獨認定之下列費用、關稅及稅款在內: 一、廠房、機械及設備等貨物進口後,從事之建築、設置、裝配、維護或技術協助等之費用。 二、進口後之運輸費用。 三、附延期付款交易條件之延期付款利息。 四、進口貨物應繳之關稅及稅款。 II 買方為自己之利益支付之費用,除本法第29條第3項所定之費用外,即使有利賣方,仍不得視為對賣方之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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