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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牲畜於海關查驗前生產子畜仍按原申報數量核估其完稅價格

發文機關 海關總稅務司署發文日期 79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進口牲畜於海關查驗前生產子畜仍按原申報數量核估其完稅價格

函釋全文

依照關稅法第12條第1項及第3項(編者註:現行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依據。所稱「交易價格」,係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本案廠商報運進口牲畜於海關查驗前已生產子畜者,可否依原申報數量核估其完稅價格,端視原申報價格係屬何種價格而定。原申報價格如為前述關稅法所稱之交易價格,則不宜因交易後查驗前生產子畜再予增估,即應按原申報數量核估其完稅價格。如非為前述關稅法所稱之交易價格,則宜按關稅法第12條之1至第12條之6(編者註:現行法第30條至第35條)有關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海關總稅務司署79/07/17台總署驗第2275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進口牲畜於海關查驗前生產子畜仍按原申報數量核估其完稅價格由海關總稅務司署於民國 79 年 07 月 1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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