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牲畜於海關查驗前生產子畜仍按原申報數量核估其完稅價格
要旨
進口牲畜於海關查驗前生產子畜仍按原申報數量核估其完稅價格
函釋全文
依照關稅法第12條第1項及第3項(編者註:現行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依據。所稱「交易價格」,係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本案廠商報運進口牲畜於海關查驗前已生產子畜者,可否依原申報數量核估其完稅價格,端視原申報價格係屬何種價格而定。原申報價格如為前述關稅法所稱之交易價格,則不宜因交易後查驗前生產子畜再予增估,即應按原申報數量核估其完稅價格。如非為前述關稅法所稱之交易價格,則宜按關稅法第12條之1至第12條之6(編者註:現行法第30條至第35條)有關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海關總稅務司署79/07/17台總署驗第227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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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