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進儲保稅倉庫之外貨申請出倉進口、出倉出口及出倉售予保稅工廠等案件的價格申報訂定一致性作業標準
要旨
就進儲保稅倉庫之外貨申請出倉進口、出倉出口及出倉售予保稅工廠等案件的價格申報訂定一致性作業標準
函釋全文
主旨:就進儲保稅倉庫之外貨,申請出倉進口、出倉出口及出倉售予保稅工廠等案件的價格申報,訂定一致性作業標準乙案。說明:二、存儲保稅倉庫之外貨,申請出倉進口及出倉售予保稅工廠、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物流中心,其價格申報方式,依下列方式辦理:(一)保稅貨物輸入我國之前,進口人與國外賣方已完成交易者,按其交易價格申報。(二)保稅貨物輸入我國進儲保稅倉庫時,國外賣方尚未找到國內買方,俟找到國內買方完成交易後始出倉進口者,按其交易價格申報。三、存儲保稅倉庫之外貨出倉出口或運往自由貿易港區時,其出口價格之申報,與一般貨物出口相同,應依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0條:「出口貨物之價格,以輸出許可證所列之離岸價格折算申報,免除輸出許可證者,以輸出口岸之實際價值申報。前項以實際價值申報者,應於報關時檢附發票或其他價值證明文件。」規定辦理。(財政部關務署105/05/27台關調字第105100923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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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