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人未將本法第29條第3項各款費用加計於完稅價格海關應予計入課稅免罰
要旨
進口人未將本法第29條第3項各款費用加計於完稅價格海關應予計入課稅免罰
函釋全文
一、關稅法第29條第3項各款規定之費用,進口人未將其計入完稅價格內申報,海關應調整計入完稅價格課徵關稅,除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者外,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論罰。二、類此案件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處分尚未確定者,依本令規定辦理。(財政部97/08/11台財關字第0970032503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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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