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關稅法第30條規定四種情形下進口貨物交易價格不得作為完稅價格依據,海關得改依同樣貨物、類似貨物或推算等方法重新核定。
Q · 我跟海外母公司進貨,報的價格海關一定認嗎?
不一定。符合四款情形之一,海關可否決你報的成交價
依關稅法第30條,進口貨物交易價格有四種情形之一者不得作為完稅價格依據:第一款買方對貨物使用或處分受限制、第二款交易附條件致價格無法核定、第三款買方部分收益應歸賣方而金額不明確、第四款買賣雙方具特殊關係致影響交易價格。其中第四款的特殊關係涵蓋持股百分之五以上、控制、僱傭、合夥及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等八種情形。被否決後,海關依第31條至第35條的法定順序改核完稅價格。
報關單上你填的成交金額,海關不是照單全收的。關稅法第29條說完稅價格(課稅用的基準金額)以你跟賣方的實際成交價為準,但第30條立刻補上四道閘門:只要你買的貨在使用、處分上被賣方限制,交易附了條件導致價格算不清,你轉售後還要分一筆說不清金額的收益給賣方,或者你跟賣方有「特殊關係」而這層關係壓低了價格,海關就有權把你報的價格丟掉,改用同樣貨物、類似貨物甚至推算的方法重核一個完稅價格出來。最致命的是第四款:如果你是跟海外母公司、關係企業、甚至三親等內親屬進貨,海關可以合理懷疑你們的價格不是市場價,要求你舉證這個價格沒被關係影響。舉不出來,就等補稅。
關稅法第30條為完稅價格的否決條款,與第29條的「交易價格原則」互為表裡。當進口交易出現使用限制、附條件、收益回流或特殊關係四種足以扭曲價格的跡象時,海關得否決申報的成交價,並依後續條文的替代方法重新核估完稅價格,是防止稅基遭關係企業或附條件交易操縱的法定檢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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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第30條第4款的關鍵不是『有特殊關係』,而是『致影響交易價格』。就算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只要能證明價格與賣方賣給無關係買方的價格相當,或符合成本加合理利潤,海關仍應採認成交價。主動提出測試值是翻盤最有力的武器。
不是海關隨便填數字。成交價被否決後依序適用:同樣貨物交易價格(第31條)、類似貨物交易價格(第32條)、國內銷售價格推算(第33條)、計算價格(第34條),都不行才用合理方法(第35條)。這是有先後順序的法定階梯,海關跳階用對你不利的方法是常見爭點。
看情況。第1款雖把買方使用或處分受限制列為否決事由,但但書救你:我國法令限制、對轉售地區的限制、或限制對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仍可採用成交價。轉售地區限制被明文排除,真正危險的是會壓低價格的使用限制。
規定四種情形下海關可否決進口貨物申報成交價,改用替代方法核定完稅價格,是防止稅基被操縱的法定檢查點。
第1款使用限制、第2款附條件、第3款收益回流金額不明、第4款特殊關係影響價格,四款舉證焦點與但書各不相同。
經理人董監、合夥、僱傭、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受控、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等八種情形之一。
移轉訂價是國稅局查所得稅有無低報利潤,本條是海關查進口價有無低報稅基,同一交易兩機關相反方向夾擊。
先確認踩到哪一款 → 備齊測試值等舉證資料 → 30日內申請復查 → 不服走訴願、行政訴訟。
依第31至35條法定順序:同樣貨物→類似貨物→國內銷售推算→計算價格→合理方法,海關不可任意跳階。
依關稅法第45條,於繳納證件送達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逾期核定確定,補稅與滯納金照算。
提出測試值,即同期向非關係買方的成交價,或移轉訂價報告、成本加合理利潤計算等可比較資料。
第29條是交易價格原則(成交價為準),第30條是它的反面,列出四種讓成交價失效的否決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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