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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根據: 一、買方對該進口貨物之使用或處分受有限制。但因中華民國法令之限制,或對該進口貨物轉售地區之限制,或其限制對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二、進口貨物之交易附有條件,致其價格無法核定。 三、依交易條件買方使用或處分之部分收益應歸賣方,而其金額不明確。 四、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致影響交易價格。
  2. 前項第四款所稱特殊關係,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買、賣雙方之一方為他方之經理人、董事或監察人。 二、買、賣雙方為同一事業之合夥人。 三、買、賣雙方具有僱傭關係。 四、買、賣之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控制他方百分之五以上之表決權股份。 五、買、賣之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 六、買、賣雙方由第三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七、買、賣雙方共同直接或間接控制第三人。 八、買、賣雙方具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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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isse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4條🌀 I 買賣雙方具有本法30條所定之特殊關係,海關對其交易價格存疑者,應審查其交易情況;必要時,得通知納稅義務人提供更詳細資料。 II 海關依查得或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資料,認為買賣雙方之特殊關係影響交易價格者,應向納稅義務人說明其理由,並給予納稅義務人合理申辯之機會。納稅義務人並得請求海關以書面說明其理由。 III 前項交易價格與下列價格之一相接近者,視為其特殊關係不影響交易價格: 一、經海關核定買賣雙方無特殊關係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 二、經海關核定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國內銷售價格。 三、經海關核定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計算價格。 IV 前項第1款及第3款所定同樣或類似貨物,以進口貨物在輸出國之出口日或出口日前後30日內出口者為限;第2款所定同樣或類似貨物,以進口日或進口日前後30日內進口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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