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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信封加貼郵票並蓋銷郵戳後六個月內復運出口免徵關稅
要旨
進口信封加貼郵票並蓋銷郵戳後六個月內復運出口免徵關稅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自國外進口信封,加貼我國郵票並蓋銷我國郵戳後於六個月內復運出口,可否免稅一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本案之信封原則同意依關稅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惟應於每批進口前敘明規格、數量、進口地港(或並附樣張)向本部申請核辦。(財政部74.6.13.台財關第一七五一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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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