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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稅工廠進口紗管得繳納定額保證金循環使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保稅工廠進口紗管得繳納定額保證金循環使用

函釋全文

主旨:保稅工廠進口絲紗所用之管子或隨同所繞絲紗進口之管子,其進口稅捐之徵免及復運出口期限,應依關稅法第三十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說明:二、本案保稅工廠進口之紗管,為期簡化其進口通關辦理保證手續,准照貴總局意見辦理,即由廠商繳納定額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定額擔保,並於紗管進口時,於該項額度內予以核減後驗放,而於紗管復運出口時,再予核增剩餘額度,如此循環使用。(財政部80.5.29.台財關第八○○一六七○四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保稅工廠進口紗管得繳納定額保證金循環使用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保稅工廠進口紗管得繳納定額保證金循環使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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