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該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中華民國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核定之。核定時,應就交易型態、數量及運費等影響價格之因素作合理調整。
- 前項所稱同樣貨物,指其生產國別、物理特性、品質及商譽等均與該進口貨物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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