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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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31條是估價第二順位:海關未採成交價時,須按生產國別、物理特性、品質、商譽均相同的同樣貨物交易價格核定。
Q · 海關不採信我報的進口成交價,可以隨便訂一個價格嗎?
不行,必須先依第31條用同樣貨物交易價格
不能憑空訂價。依關稅法第31條,當海關未能依第29條採用你的成交價格時,必須依序先以「同樣貨物」的交易價格核定,且須就交易型態、數量、運費等影響價格因素作合理調整。第31條第2項更要求同樣貨物的生產國別、物理特性、品質及商譽四項全部相同。海關跳過順序或隨意比對不同產地的貨,估價即屬違法。
深度解讀
你進口一批貨,老老實實照成交價報關,海關卻說「這價格太低,不採信」,然後給你一個高得多的完稅價格,多課一筆稅。你以為海關有權自己拍板?錯了。當海關不採用你的成交價(關稅法第29條)時,它不能憑空開價,法律把它的手綁死了:必須照固定順序,先找「同樣貨物」的成交價(就是這條第31條),找不到才能往下走類似貨物、推算價格、計算價格。而且這條對「同樣貨物」的定義極嚴:生產國別、物理特性、品質、商譽全部要相同。海關拿一批不同產地、不同品質的貨來比,就站不住腳。知道這個順序的人,會要求海關交代它用了哪個方法、為什麼跳過前面的,這一問,很多浮報的估價就撐不住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 完稅價格名詞
- 第二十九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關稅法 第 2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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