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關稅法第31條是估價第二順位:海關未採成交價時,須按生產國別、物理特性、品質、商譽均相同的同樣貨物交易價格核定。
Q · 海關不採信我報的進口成交價,可以隨便訂一個價格嗎?
不行,必須先依第31條用同樣貨物交易價格
不能憑空訂價。依關稅法第31條,當海關未能依第29條採用你的成交價格時,必須依序先以「同樣貨物」的交易價格核定,且須就交易型態、數量、運費等影響價格因素作合理調整。第31條第2項更要求同樣貨物的生產國別、物理特性、品質及商譽四項全部相同。海關跳過順序或隨意比對不同產地的貨,估價即屬違法。
你進口一批貨,老老實實照成交價報關,海關卻說「這價格太低,不採信」,然後給你一個高得多的完稅價格,多課一筆稅。你以為海關有權自己拍板?錯了。當海關不採用你的成交價(關稅法第29條)時,它不能憑空開價,法律把它的手綁死了:必須照固定順序,先找「同樣貨物」的成交價(就是這條第31條),找不到才能往下走類似貨物、推算價格、計算價格。而且這條對「同樣貨物」的定義極嚴:生產國別、物理特性、品質、商譽全部要相同。海關拿一批不同產地、不同品質的貨來比,就站不住腳。知道這個順序的人,會要求海關交代它用了哪個方法、為什麼跳過前面的,這一問,很多浮報的估價就撐不住了。
關稅法第31條為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第二順位核定方法。當海關未能依第29條成交價格核定時,得按該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我國的「同樣貨物」交易價格核定,並就交易型態、數量及運費等因素合理調整。所稱同樣貨物,依本條第2項須生產國別、物理特性、品質及商譽四項均相同,定義較一般認知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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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隨便訂。關稅法把估價方法和順序綁死了:先用你的成交價(第29條),不行才依序用同樣貨物(第31條)、類似貨物(第32條)、推算價格(第33條)、計算價格(第34條),最後才是合理方法(第35條)。海關跳過順序或憑空訂價,估價就違法。內行人提示:收到核定先問它用第幾條、為什麼不用成交價,這一問常讓站不住腳的估價現形。
比你想的嚴格。依本條第2項,同樣貨物要生產國別、物理特性、品質、商譽四項全部相同才算。同型號但產地不同(例如中國製 vs 越南製)、或品牌商譽不同,都不是同樣貨物。內行人提示:海關拿來比對的貨只要有一項對不上,你就能主張估價基礎錯誤,要求它出示比對貨物的詳細資料是關鍵一步。
因為第29條的成交價要符合一定條件(買賣雙方無特殊關係影響價格、無不合理附帶限制等)。若你跟賣方是關係企業或交易有特殊安排,海關可懷疑價格不實而不採用,轉而走第31條。內行人提示:關係企業間進口,平時就要保留符合常規交易的訂價證明(移轉訂價文件),不然每次都會被卡。
不行,須依第31條起照同樣貨物、類似貨物、推算、計算、合理方法的順序適用,跳順序即違法。
依第31條第2項,生產國別、物理特性、品質及商譽四項全部相同的貨物,定義比一般認知嚴格。
作為從價課徵關稅基礎的進口貨物核定價格,原則上以成交價格為準(第29條)。
成交價格(第29條)是你實付的價、第一順位;同樣貨物(第31條)是海關不採成交價時的第二順位替代基準。
要求海關出示比對貨物的生產國別與品質資料,逐項檢視四要件,找出任一不同即可主張估價基礎錯誤。
在核定前的複查階段主動提出買賣合約、付款憑證、信用狀、商業發票,證明成交價真實。
依關稅法第45條於法定期限內申請複查,逾期核定即確定;再循訴願、行政訴訟。
依關稅法第36條以書面請求海關說明核定方法,海關應以書面答復。
同樣貨物(31條)要四項全同;類似貨物(32條)只要特性與組成相似、功能可互換即可,順位較後。
| 比較面向 | transaction_value_29 | identical_goods_31 | similar_goods_32 |
|---|---|---|---|
| 適用順位 | 第一順位(原則) | 第二順位 | 第三順位 |
| 估價基準 | 進口人實付或應付價格 | 同樣貨物交易價格 | 類似貨物交易價格 |
| 相同程度要求 | 本批貨自身交易 | 生產國別、物理特性、品質、商譽四項全同 | 特性與組成相似、功能可互換即可 |
| 海關舉證難度 | 需證明價格不實才能否定 | 須證明四要件全同並合理調整 | 相似性認定彈性較大但仍須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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