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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駐華使領館標售免稅物品補稅方式
要旨
駐華使領館標售免稅物品補稅方式
函釋全文
依照規定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暨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機關與人員進口之公用或自用物品免稅,其轉讓時應予補稅,關於各國使館標售免稅物品,經貴部(編者註:外交部)函轉本部即飭關通知得標人辦理補稅,惟常因得標人姓名不確或地址不詳,致海關通知無法送達,或經通知而納稅義務人延不到關繳稅,影響國家稅收,為防止此類漏稅情事一再發生,嗣後凡各國使館標售免稅物品,應俟標購人繳驗向海關繳清稅捐憑證後方准提貨,以杜取巧逃稅,確保庫收。(財政部61.10.23.台財關第一九九七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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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