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一 按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係指該工資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之優先債權而言。上開工資與稅捐,何者優先受償?端視該稅捐就其受償順序有無特別規定以為區別。例如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二項) ;應繳或應補繳之關稅,就應繳關稅而未繳清之貨物優先於抵押權 (參見關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一六號解釋) 等,自當依其規定優先於上開工資而受償。至於受償順序未有特別規定之稅捐,自當依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優先於普通債權而受償。惟該稅捐債權與上開同屬優先於普通債權之工資債權並存時,基於保障勞工之基本生存權皮維護社會安定,以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較無特別規定之稅捐優先受償為宜。 二 本件經遵示函請司法院秘書長表示意見,承其以八十年三月十四日 (八十)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三一○號函復:「依來函附件顯示並未涉及司法程序,本院不便表示意見。」等語。
全文內容
一 按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係指該工資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之優先債權而言。上開工資與稅捐,何者優先受償?端視該稅捐就其受償順序有無特別規定以為區別。例如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二項) ;應繳或應補繳之關稅,就應繳關稅而未繳清之貨物優先於抵押權 (參見關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一六號解釋) 等,自當依其規定優先於上開工資而受償。至於受償順序未有特別規定之稅捐,自當依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優先於普通債權而受償。惟該稅捐債權與上開同屬優先於普通債權之工資債權並存時,基於保障勞工之基本生存權皮維護社會安定,以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較無特別規定之稅捐優先受償為宜。 二 本件經遵示函請司法院秘書長表示意見,承其以八十年三月十四日 (八十)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三一○號函復:「依來函附件顯示並未涉及司法程序,本院不便表示意見。」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