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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09017 號
要旨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及「生產事業輸入機器設備分期繳納及免徵進口稅捐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均為執行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補充規定
全文內容
一 按「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以下簡稱獎投施行細則) 第三十九條及「生產事業輸入機器設備分期繳納及免徵進口稅捐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均為執行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補充規定。經濟部如認本案與「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無關,則其同意華○○華股份有限公司展延完工日期及機器設備最後進口日期之依據為何?事涉是否依該條規定,由 貴部依經濟部之通知撤銷其進口稅捐之免徵,補徵全部進口稅捐,宜由 貴部與經濟部協商認定之。如 貴部與經濟部無法協商解決,建請專案陳報行政院 核示。
二 關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致與減免關稅之條件或用途不符者,原進口時之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人應……補繳關稅。」本件是否與減免之條件或用途相符,屬事實之認定問題,仍請 貴部本於職權審酌之。